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協助制度體系,促進經濟融合發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結合司法實踐,就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工作進行會談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若干試點地區有關中級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法開展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工作。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的清盤人或者臨時清盤人可以向內地試點地區的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行的公司強制清盤、公司債權人自動清盤以及由清盤人或者臨時清盤人提出并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批準的公司債務重組程序,申請認可其清盤人或者臨時清盤人身份,以及申請提供履職協助。
三、內地破產程序的管理人可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申請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進行的破產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申請認可其管理人身份,以及申請提供履職協助。
四、申請認可和協助的程序、方式等,應當依據被請求方的規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就兩地開展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工作發布指導意見和實用指南。雙方就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司法實踐保持溝通,協商解決有關問題,持續完善有關機制,逐步擴大試點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