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4月6日市政府第15屆1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溫國輝
2021年4月25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現決定廢止下列市政府規章:
一、《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2005年3月19日市政府令第2號公布,根據2008年1月2日市政府令第5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1日市政府令第29號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第三次修正)。
二、《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3月13日市政府令第100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2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8號第二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