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9號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已經2021年1月8日市政府第15屆1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溫國輝
2021年1月29日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件的公民,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待。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市老齡工作機構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核準、制發和管理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并逐步推行電子優待憑證。
區老齡工作機構負責在本轄區內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受理申請、初核和管理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在政務服務、衛生保健、文體休閑、交通出行、公共商業服務、維權服務等方面給予老年人優待,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服務單位應當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為老年人提供精準、優質服務;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務水平時,應當尊重老年人的行為習慣,保留老年人熟悉的傳統服務方式。
鼓勵親友、村(居)民委員會、老年協會、志愿者等為老年人運用智能化產品提供相應幫助。
鼓勵服務單位、教育機構、養老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通過舉辦講座、培訓等方式,提升老年人信息化、智能化應用水平。
第六條 年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的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乘坐市內線路公共汽(電)車、過江輪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軌道交通,享受半價優惠。
65周歲以上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免費享受前款優待。
第七條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等交通服務單位應當給予老年人優先購票、進出站、檢票,優先上下車船、飛機等服務。候車室、候船室、候機室應當設置老年人專座。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患者預留一定比例的現場號源,保留掛號、繳費、打印檢驗報告等人工服務窗口,配備導醫、志愿者、社會工作者等人員,為老年患者提供就醫指導服務。
公立醫院對持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的老年人應當減收普通門診診查費。具體減收標準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老年人家庭病床服務。
第九條 政務服務、醫療機構、郵政、電信、銀行、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服務單位應當為老年人專設服務窗口或者設置老年人優先標志,對老年人應當主動提供引導、咨詢服務,為其優先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條 鼓勵商場、餐飲、旅游、文化等服務單位根據自身的服務特點,為老年人提供各種優先、優惠、優質服務,并在營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優待標志、標識。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社區智慧健康養老、社區助養為老服務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務檔案,為老年人提供及時的服務。
第十二條 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法律援助。
符合《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規定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辦理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具體減免標準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申領、補辦的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設置2年有效期。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可以通過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鎮)政務服務中心或者網絡服務平臺,向區老齡工作機構申領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區老齡工作機構初核后,報市老齡工作機構統一核準制發。
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老年人可以通過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鎮)政務服務中心、自助續期終端或者網絡服務平臺辦理續期手續。
個人在申領、續期、補辦、升級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時,應當提供有效證件,并簽署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因未及時續期、補辦、升級老年人優待憑證而無法享受優待所產生的費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老年人優待憑證僅限本人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造老年人優待憑證。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老年人優待憑證或者冒用他人的老年人優待憑證。
第十五條 具有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義務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履行優待服務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提供虛假資料申領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或者冒用他人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的,由老齡工作機構停止該老年人優待憑證的優待功能。
服務單位發現他人冒用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的,應當將相關信息報送老齡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買賣、偽造、變造老年人優待憑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老年人優待憑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