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河源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廣東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源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河 源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20號
《河源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月5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七屆1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21年1月11日
河源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管理,營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管理。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燈箱、噴繪、展示牌、櫥窗、實物實體造型、電子顯示裝置、投影等形式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工地圍墻、在建工地樓體;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四)公共綠地、廣場、水域、站場、站臺、碼頭等公共場所;
(五)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
(六)公共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外表;
(七)氣球等升空器具;
(八)其他載體。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營地、辦公地或者住所地設置標牌、燈箱等設施用以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識或者建(構)筑物名稱的行為。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發展要求,合理布局、規范設置、安全美觀、與市容景觀相協調。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氣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項規劃與設置規范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范(以下分別簡稱專項規劃、設置規范)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依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專項規劃、設置規范應當根據下列要求編制:
(一)專項規劃應當以促進城市發展、提升城市品質、美化城市環境、凈化城市空間、展示城市風貌為原則,滿足發布公益廣告的需求,明確劃定戶外廣告優化區、嚴控區和禁設區等空間布局,并與城市景觀照明等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二)設置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位置、容量、規格、樣式等要素,以及設計、施工、驗收、維護等管理標準。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設置規范,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等的意見。
專項規劃、設置規范在報送審批前,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專項規劃、設置規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專項規劃草案的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設置規范草案的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十日。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設置規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并長期公開。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違章建(構)筑物、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
(五)超出建(構)筑物屋頂外輪廓線部分的;
(六)在國家機關、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以電子顯示裝置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二)禁止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
(三)禁止在每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至次日早晨七時三十分開啟,國家法定節假日、重大活動除外。
第三章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
第十一條 利用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等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經營權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出讓。出讓所得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向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但跨縣(區)設置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工地圍墻設置戶外公益廣告免予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由其建設單位按照設置規范進行設置和管理。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戶外廣告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置安全責任保證書;
(四)涉及建(構)筑物使用安全和戶外設施結構安全的,應當提交具備相關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圖紙;
(五)戶外廣告遠景正面和近景側面彩色效果圖;
(六)設置戶外廣告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或其他表明能夠合法使用土地或建(構)筑物的證明文件。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經營權的,還應當提交成交確認書。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置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設置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設置人在收到補正告知后五個工作日內未補正的,視同撤回申請。設置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受理通知書,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節日慶典、促銷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臨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但跨縣(區)設置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臨時戶外廣告設置形式、范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的大型會議活動,還需提供公函。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臨時戶外廣告設置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設置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設置人在收到補正告知后兩個工作日內未補正的,視同撤回申請;仍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受理通知書,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市、縣(區)政府批準的重大活動除外。
第十八條 設置人不得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十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點位、形式、規格、制作材質、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審批程序辦理設置變更手續。
戶外廣告設置人名稱確需依法變更的,應當自名稱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五年。在工地圍墻和在建工地樓體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的竣工日期。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的戶外廣告設置經營權在期滿前三個月,應當重新招標、拍賣或者以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出讓。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后不再設置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臨時戶外廣告在設置期限屆滿后,設置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
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的,應當在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戶外廣告設施上發布一定數量的公益廣告。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設置人應當及時組織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原則上由市、縣(區)宣傳部門審核或者提供。
在節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決定,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戶外廣告設置人利用其設置的電子顯示裝置發布警示信息;設置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章 維護與監管
第二十三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除依法定程序變動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或者損壞。
戶外廣告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作出拆除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自行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維護管理責任:
(一)建立大型戶外廣告的維護管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并組織落實,做好臺賬記錄和管理;
(二)每月組織重點隱患安全排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組織隱患全面排查不少于一次,每年汛期前組織隱患專項排查不少于一次;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及時開展排查;
(三)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鋼結構設施或者電子顯示裝置設置時間超過兩年的,應當每年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大型戶外廣告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予以更新。大型戶外廣告在安裝、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確保戶外廣告和招牌安全、整潔和美觀,加強日常檢修與維護管理。戶外廣告、招牌出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更新維護;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證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情形的,應當及時更新修復,并在更新修復前暫停使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巡查監管。
第二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戶外廣告上明顯標注戶外廣告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系電話,以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依法認定為無主戶外廣告或者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本市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以外區域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有效期屆滿后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利用公共交通車輛車身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設置人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身顏色變更手續;利用船身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設置人還應當申請有相應資質的船檢機構進行檢驗。
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等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設置人還應當依照《施放氣球管理辦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向氣象部門、航空管制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