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政府
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第7號
《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月29日江門市人民政府十五屆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png
2021年3月8日
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水源的管理,保障滅火救援用水,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水源是指根據城鄉規劃及有關國家規范要求設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可利用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具體實施消防水源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水利、交通運輸和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自然資源以及相關部門編制的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等規劃內容,消防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利用的內容一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六條 無市政消火栓、消防給水不足或者消防車通道不暢通的公共區域,應當修建消防水池。城市建成區、鎮建成區范圍內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均應當設置消防取水設施。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市政供水等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涉及接入市政供水管網的消防水源在建設設計時可以咨詢供水企業的意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對消防水源設置明顯標志。
第八條 消防水源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當進行改造。
第九條 消防水源應當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未配套建設消防水源的,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逐步配套建設。
第十條 新建城市道路漏建市政消火栓或者已建城市道路補建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提出書面意見,由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一條 屬于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水源,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特殊建設工程竣工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屬于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消防水源,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應當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按照公共數據管理有關規定,通過政務大數據中心實現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消防水源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水源的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消防水源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十四條 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或者委托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由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保養;保修期滿后,依法由物業服務人負責維護保養;未委托物業服務人對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的,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負責維護保養,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開展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五條 消防水源的維護保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相關單位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巡查、維護和管理制度。
(二)確保消防水源設施完好有效,管道無部件缺損和漏水現象;發現消防水源設施損毀或者接到報修信息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維修、更換或者補裝。
(三)建立相關資料檔案,內容應當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圖、設置地點、種類、數量、編號、檢查和維修情況等。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消防水源檢查,及時掌握本轄區消防水源建設、變更、完好情況。
第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移市政消火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通知供水企業。拆除、遷移以及修復、重建消火栓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損壞、盜用消防水源行為的,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供水企業舉報。
第十九條 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保養經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設經費和保修期內的維護保養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護保養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維護保養經費由業主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各業主按其所有的產權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以及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水源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對消防水源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2日江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江門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江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