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
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
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號)
《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4月7日市政府六屆二百一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20年4月28日
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營造最優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以項目高效順暢報建為核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利用社會資本開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含水務、交通)等工程項目,但是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需要上報省和國家審批的重大工程以及油氣庫、油氣長輸管線、民爆倉庫等重大危險源項目和保密工程。
第三條 在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辦理中,政府部門應當按照主動服務、優化審批、改進方式、放管并重的原則,及時了解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和相關部門發送的項目信息、需求和意見,強化咨詢服務,主動指導、協同推進項目單位在報建登記中的問題,涉及國家、省的審批事權要積極幫助協調。
第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上級部門新下放的審批事項外,各部門嚴禁在公布的審批事項目錄之外擅自增加(拆分)審批事項、許可條件,嚴禁擅自延長辦理時限,嚴禁在審批信息系統之外業務流轉。
凡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的事項,實行收件確認,項目單位對所申報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審批部門對備案內容承擔檢查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數據管理。在線平臺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相關事項跨部門協同辦理的平臺,并作為廣東政務服務網深圳行政區域的在線辦理系統。在線平臺應當滿足審批部門、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多方使用單位共同應用和數據共享的要求,各部門審批系統與在線平臺對接,數據雙向實時流轉,在線平臺實現審批事項、受理材料、批復文件、流轉信息等的強制共享、結果互認,實現項目建設的全流程覆蓋、全業務流轉、全方位監管。
第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建立“多規合一”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多規平臺),整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海洋、林業、水務、氣象、海綿城市、綜合管廊等各領域空間性規劃和相關信息,形成全市空間規劃“一張藍圖”,為項目空間論證、策劃生成提供平臺支撐,不斷提高“一張藍圖”統籌項目實施效率。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匯交、共享協調一致后的空間性規劃和相關信息,保證相關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涉及空間性規劃管控條件的,應當提供相應的管控內容、核查規則、法律依據等。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社會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備案或者核準。
項目單位首次辦理相關審批事項前,應當通過“深圳市投資項目登記平臺”(以下簡稱登記平臺)登記項目基本信息,獲取項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標識的項目代碼。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通過登記平臺對社會投資建設項目賦碼,按照有關規定對社會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核準或者備案。除涉及國家秘密和重大安全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及備案通過在線平臺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
第八條 項目審批報建登記流程按照項目建設的時序,分為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四個階段。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牽頭(城市更新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土地出讓及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由區級城市更新部門牽頭);施工許可、聯合驗收由住房建設部門牽頭;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審批。
每個階段包括應當辦理審批事項和可能涉及辦理的審批事項,兩類事項并行推進。各階段內可能涉及辦理的審批事項均不互為前置,具備必要條件即可辦理。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圖、各階段具體事項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依據本規定制定并公布目錄。
第二章 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九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擬定用地出讓方案,應當征求發展改革、水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住房建設、文物、轄區政府、產業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意見,涉及代建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轄區政府要一并明確接收部門。用地成交后,項目單位繳交地價款、完成資金來源核查即可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2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條 以劃撥或者協議出讓的項目用地經市區級政府批準、理順土地權屬關系后,可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領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并同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核準類項目在核準前,應當辦理選址及用地預審手續。
以劃撥或者協議出讓的社會投資項目涉及土地整備、用地批準及國家、省事權的審批等原因暫時無法辦理用地規劃許可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先出具規劃設計要點。
公園、護坡、河道治理類及非獨立占地的管線類工程免于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或者規劃設計要點)。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核發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二條 對于房建類項目,建設單位在簽訂土地合同(或者領取劃撥土地決定書)和用地規劃許可,完成設計方案后可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市政類線性工程方案設計完成后需要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市政交通工程還應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單位在取得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和用地規劃許可(或者規劃設計要點),涉及空間部分施工圖設計后可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根據相關規定,需要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依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者規劃設計要點)開展方案設計。在項目設計過程中,需要查詢地下管線信息或者檔案的,建設單位憑選址意見或者規劃設計要點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或者檔案部門查詢,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或者檔案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若項目涉及國家安全、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壓覆重要礦產、機場、水務、危險品、燃氣、電力、軌道交通、配建公共服務設施等各項需要取得主管部門、運營單位及公共服務設施接收單位批準同意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上述主管部門、運營單位及公共服務設施接收單位在在線平臺的批復(意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涉及國家、省事權及保密的審批事項除外。
第十五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查、地名批復(建筑物命名核準/公共設施名稱核準/專業設施名稱核查及備案)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事項合并辦理,分別核發相關證件;開設永久路口審批與市政管線接口審批合并辦理,分別核發相關證件。
交通運輸部門不再辦理開設永久路口審批及交通影響評價。占用挖掘道路、開設臨時路口由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從產權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分別進行辦理,統一出證。
第十六條 重點地區、重要節點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實行招標,并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除前款及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招標的項目,項目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方案設計、施工等發包方式。
第十七條 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環保等審批事項不作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前置條件。對于非軌道交通類綜合性交通樞紐場站工程,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視需要征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對于房建類項目,項目單位完成方案設計后,人防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單位申請對自建、免建及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項目提出人防工程建設要求。
第十九條 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實施告知性備案管理,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辦理備案。如涉及灘涂開發利用方案審批(不跨市級行政區劃的珠江河口)、河道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水利工程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批的可同步辦理。
第三章 施工許可
第二十條 施工許可3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一條 對于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免于辦理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由各區按照零星及小散工程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二條 取消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各項行政許可均不得以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作為前置條件。
建設單位在施工報建時承諾提交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滿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者規劃設計要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的要求。住房建設、水務、交通等部門依職責對設計質量進行監管,建立工程勘察設計“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機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聯合抽查。
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勘察設計管理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上傳至市勘察設計管理系統,并對其上傳的施工圖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時效性負責。上傳至勘察設計管理系統的施工圖信息共享,可供施工質量安全監督、聯合測繪、竣工聯合驗收和城建檔案歸檔等環節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對于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特殊建設工程應當在主體開工前通過消防設計審查并取得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建設單位將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技術資料和承諾書上傳至勘察設計管理系統后,在申報施工許可時無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探索消防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相分離,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為消防設計審查提供技術服務和支持,市、區財政應當給予足額經費保障。
第二十四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取得環保部門批準或者完成備案,在此之前可開展地質勘探、平整場地、基坑支護、樁基、拆除舊有建筑物、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凡確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采取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措施,取得用地規劃許可且完成了基坑支護、土石方工程施工圖設計的,住房建設部門合并辦理施工許可(專項)及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
凡確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采取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措施,完成了樁基礎施工圖設計并取得了樁基礎報建證明書,住房建設部門合并辦理施工許可(專項)及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委托完成施工圖設計,確定施工、監理單位,有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措施的,合并辦理施工許可及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其中電力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由電力質監機構辦理,住房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凡已依規定確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采取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措施,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住房建設部門可以合并辦理施工許可及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書面承諾后,辦理施工許可無需提供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勞務工工資分賬協議,無需核驗安全生產許可證、人員資格證書等原件。
第四章 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八條 竣工聯合驗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自現場工作之日起計算,至在在線平臺填寫意見結束。
第二十九條 住房建設部門組織消防、規劃等部門進行竣工聯合驗收。統一驗收竣工圖紙、統一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于驗收涉及的測量工作,實行一次委托、統一測繪、統一成果審核、統一匯交管理、實現成果共享。
第三十條 竣工聯合驗收工作實行在線平臺網上辦理與現場工作結合的模式。依托在線平臺,對竣工聯合驗收工作實行網上監督、實時預警、績效考核。
第三十一條 竣工聯合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合并辦理。建設工程項目具備驗收條件后,即可申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在線平臺填寫驗收意見,各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齊全后,在線平臺即時自動生成聯合驗收意見書。聯合驗收通過后,由在線平臺自動進行備案并推送至各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有關企業保存和管理,實現信息共享。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紙質文件檔案的收集和存檔備案。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取得實地測繪報告后,即可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對涉及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項目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后,即可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對新建、擴建項目,項目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明、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竣工測繪報告后,即可申請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土地使用權未登記的,還應當一并申請辦理。
對改建項目,項目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明、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竣工測繪報告后,即可申請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需要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的,還應當提交相關協議。
第三十四條 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項目單位可在取得項目用海批準文件或者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宗海圖以及界址點坐標材料后,申請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
對填海造地的,項目單位可在填海項目取得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后,申請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一并申請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依法需要繳交地價、繳納海域使用金以及稅費的,還應當提供相關繳納憑證。
第五章 小型低風險社會投資工程報建登記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型低風險社會投資工程是指宗地內新建規定建筑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功能單一,不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險品的倉庫或者廠房項目。
第三十七條 小型低風險社會投資工程報建登記程序分為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竣工驗收三個階段,總時限不超過16個工作日。
第三十八條 用地規劃許可階段應當辦理社會投資項目備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總時限不超過4個工作日。
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階段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核發(建筑類)、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核發(包含質量安全監督登記)、地名批復(建筑物命名核準/公共設施名稱核準/專業設施名稱備案)、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或者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免于辦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備案),免于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備案),免于辦理建設工程開工驗線(建筑類)、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工程規劃許可核發、施工許可核發、伐移城市樹木許可、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市政公用設施接入報裝實行“一表式”申請和受理,辦理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竣工驗收階段應當辦理建設工程項目聯合驗收、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總時限不超過7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小型低風險社會投資工程需要附屬小型市政公用設施接入服務的,由供水、排水、供電等市政公用服務企業負責組織建設。屬于附屬小型市政公用設施接入服務范圍的事項:
(一)用水接入管線直徑DN150以下或者排水接入管直徑DN400以下且穿越道路不超過15米、管線長度不超過200米的供水排水設施;
(二)用電接入容量200千伏安以下、穿越道路不超過15米、管線長度不超過200米的供電設施;
(三)用氣接入管線設計壓力200千帕以下的中低壓燃氣管線,穿越道路不超過15米,管線長度不超過200米的供氣設施。
第四十條 對于建筑面積小于1500平方米的極小型低風險的社會投資倉庫或者廠房項目,竣工驗收前的審批事項均全部實行告知承諾制或者即來即辦。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配套措施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規定》第五章相關規定執行。
社會投資核準類項目參照《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規定》開展空間論證,相關前期費用由項目單位承擔。
電力工程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可參照《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重點地區、重要節點”建設項目為:
(一)位于福田中心區、香蜜湖片區、前海深港合作區、后海中心區、深圳灣超級總部片區和深南大道、濱海大道沿線,且建筑面積不小于2萬平方米的項目;
(二)位于空港新城、留仙洞總部基地、寶安中心區、龍崗大運新城、深圳北站周邊地區、光明科學城、坪山中心區,且建筑面積不小于5萬平方米的非居住項目;
(三)東部濱海岸線沿線范圍的項目;
(四)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9日發布的《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號)同時廢止。
規劃設計要點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信息
1.用地單位;2.用地位置;3.地塊編號;4.用地項目名稱;5.用地性質;6.總用地面積,其中:建設用地面積,綠地面積,道路用地面積,其他用地面積。
二、建設用地項目規劃設計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設用地面積計算指標。
1.規定容積率;2.建筑覆蓋率;3.建筑間距;4.建筑限高;5.規定建筑面積:(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眾交通、不計規定容積率)。
(二)總體布局及建筑退紅線要求。
1.建筑退紅線要求;2.總體布局要求。
(三)市政設施要求。
1.車輛出入口;2.人行出入口;3.機動車泊位數、非機動車泊位數;4.室外地坪標高;5.市政管網接口。
(四)其他要求(備注)。
1.綠色建筑要求;2.海綿城市要求;3.新能源推廣要求;4.軌道交通工程要求;5.公共設施配套(公交場站、幼兒園、中小學、市政設施、社康中心、垃圾站、警務室、社區服務站、文化站等)要求;6.其他告知性事項。
三、市政線性類工程規劃設計要點依據項目類型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