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
深圳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
深圳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4號)
《深圳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已經2020年12月15日市政府六屆二百四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21年1月12日
深圳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管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管轄區域內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市氣象局(臺)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是本市防御氣象災害的統一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共14類,包括臺風、暴雨、高溫、寒冷、大霧、雷雨大風、強季風、冰雹、灰霾、森林火險、干旱、地質災害、雷電、道路結冰。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含義及防御措施組成(見附件),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所對應的防御措施均包括本級別以及低級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所對應的防御措施。
第四條 市氣象局(臺)負責本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制定相關技術規范,依法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加強氣象災害防災預警和防災減災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市氣象局(臺)統一發布、更新和解除,但地質災害預警信號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氣象局(臺)發布、更新和解除,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市氣象局(臺)發布、更新和解除。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主體應當根據影響區域、程度等情況,將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更新和解除精細化到具體的區、街道和近海海域,并及時向市、區應急指揮、災害防御和救助機構通報。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市氣象局(臺)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中文、英文雙語形式發布。
第六條 本市廣播、電視和有關通信運營企業應當在收到市氣象局(臺)直接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十五分鐘內向公眾傳播,并按照規定的頻次傳播實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確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暢通、準確、及時。
本市廣播、電視、有關通信運營企業、網絡以及“深圳發布”“i深圳”等新媒體在向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使用市氣象局(臺)發布的實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完整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種類、級別、預警內容和防御措施,并標明市氣象局(臺)的名稱和發布時間。
第七條 應急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交通運輸、住房建設、衛生健康、公安、民政、教育、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城管和綜合執法、口岸、海事等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的氣象災害防御措施,根據本部門職能制定防御氣象災害的具體措施,采取多種方式宣傳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御措施,拓寬傳播渠道,及時向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組織防御、疏散和救援。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險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結合當地和本部門實際情況組織實施部門聯動和社會響應。
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時響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御,避免、減輕災害風險以及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隱瞞、謊報,或者因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或者未及時向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組織防御、疏散和救援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部門聯動和社會響應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氣象局(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使用市氣象局(臺)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向公眾發布或者傳播虛假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未按照要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第十一條 深圳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御措施為本規定附件,市氣象局(臺)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經公開征求意見、組織開展專家論證等程序后對其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