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管理事項調整由市、縣、自治縣和洋浦經濟開發區實施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管理事項調整由市、縣、自治縣和洋浦經濟開發區實施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管理事項調整由市、縣、自治縣和洋浦經濟開發區實施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管理事項調整由市、縣、自治縣和洋浦經濟開發區實施的決定》已經2021年2月8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馮 飛
2021年3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
將部分省級行政管理事項調整由
市、縣、自治縣和洋浦經濟開發區實施的決定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提高審批效率,加快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將44項省級行政管理事項調整由市、縣、自治縣和洋浦經濟開發區實施(目錄附后)。對調整實施的各項行政管理事項,原實施機關應當加強業務培訓指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做到放管結合;其中,對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項,委托機關應刻制并授權承接機關使用審批印章。承接機關應當周密組織,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規范有序,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原實施機關應當適時對調整實施事項進行評估,對實踐證明可行的,繼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經評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時收回委托或者下放事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調整由市、縣、自治縣和洋浦經濟開發區實施的省級行政管理事項目錄(4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