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成都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成都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號
《成都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20年12月31日
成都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規范體育賽事活動有序開展,加快世界賽事名城建設,促進體育產業創新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成都市體育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面向社會的各類體育賽事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四川省對國際性、全國性、省級體育賽事活動以及其他體育賽事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遵循促進發展、規范有序、服務保障、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四條(政府職責)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創造條件,按照謀賽、營城、興業、惠民相結合的原則,支持引進、舉辦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并提供服務保障。
第五條(部門職責)
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體育賽事活動的指導和監管,組織協調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對體育賽事活動的治安秩序維護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進行監管并組織指導實施。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支持體育賽事活動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體育賽事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對體育賽事活動的防疫工作進行指導。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體育賽事活動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財政、城管、市場監管、消防救援、住建、經信、外事、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公園城市、商務、文廣旅、博覽、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督管理與服務保障工作。
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殘聯等群團組織參與體育賽事活動服務保障。
第六條(協會職責)
市和區(市)縣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行業懲戒規范,對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等開展業務培訓,為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七條(鼓勵支持)
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引進、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以投資、捐贈等方式支持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區(市)縣人民政府以及體育行政部門可以采取安排專項資金、政府購買服務和提供公共資源等方式,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舉辦各類體育賽事活動。
第二章發展規劃
第八條(賽事規劃)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育發展規劃的要求,統籌規劃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不斷完善賽事項目布局,培育自主品牌賽事活動,推動群眾性賽事活動。
第九條(引進賽事)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引進、舉辦與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國際性、全國性和省級體育賽事活動,著力提升體育賽事活動品質和城市影響力。
第十條(自主品牌)
本市支持并培育城市特色鮮明、市場活躍度高、產業帶動力強、在國內外具有影響力的自主品牌體育賽事活動,弘揚天府文化、宣傳成都城市品牌。
第十一條(群眾性賽事)
本市積極推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推動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支持舉辦各類群眾基礎好、社會參與度高、具有民間特色的群眾性賽事活動。
第十二條(產業融合)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文廣旅、商務、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博覽等有關部門,發揮體育賽事活動的消費引流作用,促進體育賽事活動與文化、旅游、餐飲、交通、商貿、鄉村振興、會展等產業的創新、協調、融合發展,為服務業增加新動能,成為城市經濟新的增長點。
第十三條(賽事評估)
本市建立體育賽事活動評估制度。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創建和完善體育賽事活動品質指標體系,對體育賽事活動的關注度、專業度、貢獻度、風險性等開展評估,定期發布體育賽事活動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作為確定和調整本區域體育賽事活動規劃布局和賽事活動監管的重要依據。
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前款規定的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區域合作)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內外其他城市體育行政部門的交流協作,推動體育賽事活動人才、場地、資金、信息以及項目等資源的整合與共享,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成德眉資同城化體育賽事活動共建共享。
第三章組織規范
第十五條(賽事主辦)
舉辦體育賽事活動,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
發起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主辦方)應當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等專門委員會,明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分工和責任,制定競賽組織方案及相關預案,督促具體負責籌備、實施體育賽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承辦方)落實各項具體措施。
第十六條(賽事承辦)
承辦方應當做好賽事活動保障工作:
(一)落實保障體育賽事活動正常舉辦所需的資金;
(二)落實與體育賽事活動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落實符合要求的場地設施和器材;
(四)落實相關醫療衛生、防疫和安全保衛措施;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反興奮劑和賽風賽紀教育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主辦方直接承辦體育賽事活動的,應當履行前款規定的承辦方責任。
體育行政部門、市和區(市)縣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選擇承辦方,鼓勵和支持社會廣泛參與。
第十七條(賽事協辦)
為體育賽事活動提供業務指導或者物質、人力支持,協助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協辦方)應當對其向體育賽事活動提供的產品、服務、場地設施和設備等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名稱規范)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應當與舉辦區域、賽事內容、行業領域、參與人群、活動規模等相一致,并與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性區別;不得含有欺騙或者可能造成誤解的文字,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本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舉辦或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成都”“成都市”“全市”“蓉城”等特定名稱,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前述特定名稱相同或類似的名稱。各區(市)縣的上述單位舉辦或承辦體育賽事活動可以使用本區域名稱。
第十九條(賽事審批)
國家和四川省規定需審批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應當按照規定向體育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水務、無線電管理、外事等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一)屬于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二)需要占用道路、空域、水域或者使用無線電頻率等公共資源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信息公布)
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應當在開賽三十日前,通過體育賽事活動所在地區體育行政部門官網向社會公布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方、承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基本信息,發布競賽規程。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賽事活動基本信息或者取消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應當在開賽七日前通過體育賽事活動所在地區體育行政部門官網及時向社會發布變更公告,并做好后續工作。
第二十一條(票務管理)
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應當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票務管理,不得有捂票、參與炒作票價等行為。
鼓勵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根據體育賽事活動的實際情況向現役軍人、殘疾人、學生、兒童、老年人等特定群體贈予公益票或銷售優惠票。
第二十二條(裁判員確定)
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裁判員管理的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體育賽事活動的裁判員。
第二十三條(行為規范)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參賽方以及觀賽方等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使用興奮劑、操縱比賽、冒名頂替等行為;
(三)遵守競賽規則、規程、賽場行為規范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現場管理,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遵守賽場管理秩序,不得打架斗毆,不得擁擠踩踏,不得出現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不得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
(五)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壞體育設施,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等言行。
第二十四條(權益保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參與體育賽事活動,享有獲得安全保障、賽事活動服務等權利。
主辦方或者承辦方因辦賽需要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第二十五條(賽事收益)
主辦方或者承辦方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冠名權、出售門票、接受贊助、賽事轉播和收取報名費等方式獲取體育賽事活動收益。
未經主辦方、承辦方或者相關權利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場所內開展商業活動、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六條(產權保護)
本市對體育賽事活動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徽記、旗幟、吉祥物等標志,依法予以保護。
鼓勵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方主動申請各類知識產權權利證書。
第二十七條(保險規定)
體育行政部門、市和區(市)縣體育總會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應當購買公眾責任險。
鼓勵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投保公眾責任險,為參賽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方面的保險。
第四章服務與監管
第二十八條(協調機制)
體育賽事活動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化辦理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會同新聞、公安、住建、交通運輸、文廣旅、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體育賽事活動綜合協調機制,通報賽事活動舉辦情況,協調賽事活動重大事項,保障賽事活動有序舉辦。
第二十九條(賽事目錄)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年初向社會公布擬在本區域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以及省級、市級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重大賽事活動目錄的擬定,應當緊扣成都世界文化名城“三城三都”建設目標。
第三十條(協會服務)
鼓勵單項體育協會向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提供技術、規則、器材、人員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志愿服務)
鼓勵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參與公益性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務。
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應當依法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志愿者的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監管機制)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充分發揮“互聯網+監管”的功能,加快實現各相關部門、各層級和各領域監管信息共享和統一應用,實現綜合監管、智慧監管、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檢查處理)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檢查和抽查,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情形的,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對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要求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風險或問題;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移交并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三十四條(信用管理)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作為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的依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未履行賽事保障責任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未履行賽事活動保障責任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未落實相關醫療衛生、防疫和安全保衛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名稱規范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由體育行政部門依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票務管理措施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票務管理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一般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參照執行)
舉辦本單位、本行業系統內的體育賽事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