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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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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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綜〔202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財政部制定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21年6月7日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社會公益事業資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下達省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于補助當地社會公益事業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
第三條 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公益事業資金與一般公共預算的銜接,加強社會公益事業資金與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統籌安排。
第四條 社會公益事業資金應堅持國家彩票公益屬性和社會責任,突出重點,向欠發達地區和弱勢群體等傾斜,用于當地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薄弱環節和領域。
第五條 社會公益事業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因公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等人員支出及水電費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對外投資和其他經營性活動;
(四)建設樓堂館所及職工住宅;
(五)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償還債務等;
(六)與社會公益事業無關的支出,以及其他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提出中央對地方社會公益事業資金分配意見報送國務院,并根據國務院審定意見,編制社會公益事業資金年度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確定的轉移支付預算、資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則,結合本地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實際,可以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法,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并負責管理監督等工作。省級社會公益事業主管部門協同財政部門具體管理社會公益事業資金,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 對于社會公益事業資金按因素法進行分配的省份,主要考慮需求因素和供給因素兩大因素,并采用財政困難程度系數作為分配調節系數:
(一)供給因素:結合各地彩票公益金留成情況,加大對彩票公益金收入偏少、籌資能力較弱省份的支持力度,權重為35%;
(二)需求因素:助殘、養老、教育、醫療和文化等領域的相應指標(含持證殘疾人數、65歲老年人口數、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數和公共文化機構數),權重為65%。
分配金額 = 待分配金額×(需求因素×65% + 供給因素×35%)×財政困難程度系數
其中,需求因素 = 某省份殘疾人數占中西部地區殘疾人總數比例×35% + 某省份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數占中西部地區總數比例×30% + 某省份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數占中西部地區總數比例×10% + 某省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數占中西部地區總數比例×15% + 某省份公共文化機構數占中西部省份總數比例×10%;供給因素 = 某省份留成公益金倒數/中西部省份留成公益金倒數之和。
第八條對于西藏、新疆、貴州、原中央蘇區以及山東沂蒙革命老區等地社會公益事業資金予以傾斜支持,具體分配方式在財政部報送國務院的資金分配意見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社會公益事業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正式分解下達預算和績效目標,同時將下達預算文件和分解后的績效目標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以下簡稱監管局)。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社會公益事業資金分配內部控制制度,對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的分配和預算下達進行全過程監督,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
第十一條各級社會公益事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不得擅自調劑,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項目變更、終止,確需調整預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社會公益事業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社會公益事業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結轉結余資金處理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彩票公益金管理有關規定,公開社會公益事業資金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使用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的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同時抄送監管局。
第十六條 社會公益事業資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社會公益活動等,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十七條 各級社會公益事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對社會公益事業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并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定期總結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和成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公益事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改變社會公益事業資金使用范圍的,不按規定向社會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并視情調減項目預算支出直至取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