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契稅適用稅率以及減免稅事項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契稅適用稅率以及減免稅事項的決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契稅適用稅率以及減免稅事項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契稅適用稅率以及減免稅事項的決定
(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現就本省契稅的適用稅率以及減免稅事項決定如下:
一、契稅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下列情形免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者土地、房屋權屬調換且不繳納調換差價的,免征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三、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