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營口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營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營口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遼寧省營口市人大常委會
營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營口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營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營口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1年6月10日營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營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營口市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規范發展,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三、將條文中的“物業服務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人”。
四、將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五、刪除第十二條第二款。
六、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業主委員會委員除不得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行為外,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其他業主委員會委員履行職責;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向業主委員會提供由其保管的物業管理有關文件、資料;
(三)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
七、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物業管理區域可以依法實行業主自行管理,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監督指導。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應當將管理負責人、管理方案、收費標準、管理期限和法律責任等內容提交業主大會作出決定。”
八、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為由,減少物業服務內容或者降低物業服務質量和標準,限制業主合理使用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部位;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使用電梯以及車輛進出車位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九、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物業服務人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公共衛生、治安、消防等有關公共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維護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相關部門指導下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管理工作。發生突發事件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向相關部門和單位報告,配合其做好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突發事件應對期間,物業服務人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對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十一、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經業主大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人同意,可以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性活動。經營所得扣除合理成本后歸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于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十二、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確需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場地設置停車泊位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占用費以及占用費的收取標準和用途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不得銷售、變相銷售或者出租。”
十三、刪除第三十九條。
十四、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市、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人信用檔案,通過信用記分等方式加強對物業服務人的信用監管,開展信用考評,定期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錄入信用檔案。”
十五、將第五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公示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十六、刪除第六十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營口市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