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
營口市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
遼寧省營口市人民政府
營口市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
營口市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
政府令第 28 號
《營口市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業經2021年5月26日第十六屆市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營口市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高立法質量,規范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是指政府規章實施一定時間后,根據其立法目的,依照法定程序、標準和方法,結合客觀實際,對立法質量、立法技術、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影響因素等進行調查、分析和綜合評價,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章,改進行政管理措施等建議和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營口市政府規章的立法后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注重實效、社會參與、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是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的牽頭部門,負責立法后評估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政府規章的實施部門是立法后評估的責任單位,負責評估的具體工作;有多個實施部門的,主要實施部門為立法后評估的責任單位;實施部門不明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分工,協調確定立法后評估的責任單位。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立法后評估工作。
第六條 評估責任單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對政府規章全部或者部分事項進行評估。具體評估內容、時限、方式等要求,以及雙方權利義務應當在委托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七條 受委托評開展立法后評估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管理和立法評估專業技術的人員;
(三)具備開展評估工作必需的其他條件。
同等條件下,專業從事立法后評估工作,或者具有豐富立法評估實踐經驗和優秀研究成果的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第八條 受委托評估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以評估責任單位名義開展立法后評估工作,不得將評估工作轉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評估責任單位應當對受委托機構的評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做好相關行政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 評估責任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1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立法后評估建議項目,并對評估內容和理由進行說明。
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責任單位報送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將擬確定的立法后評估項目列入市政府規章年度立法計劃,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并予以完善,經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立法后評估主要對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對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政府規章進行評估。
政府規章實施滿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立法后評估:
(一)擬廢止或進行重大修改的;
(二)擬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建議的;
(四)實施過程中發現普遍性問題需要評估的;
(五)市政府認為需要評估的。
根據上位法制定、修改情況需要進行修改、廢止或者有緊急情況進行修改、廢止政府規章的,可以不進行立法后評估。
第十一條 立法后評估可以根據政府規章的實施情況,對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進行評估。
評估責任單位應當重點對政府規章有關機構職責、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的行政管理措施等事項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立法后評估主要依據下列標準進行:
(一)合法性標準,即是否符合立法權限、立法程序,具體條款是否與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相違背,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
(二)合理性標準,即規定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違法責任的設定是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相統一;
(三)協調性標準,即是否與同位階規章相沖突,是否與現有制度互相銜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備;
(四)可操作性標準,即規定內容是否符合本市實際,具體措施是否易于操作、高效便民,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
(五)技術性標準,即概念是否清晰,語言表述是否準確且符合立法技術規范,邏輯結構是否嚴密;
(六)實效性標準,即是否能夠有效解決行政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是否能夠實現預期的立法目的。
第十三條 開展立法后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由責任單位自行組織,由分管領導作組長,承擔政府規章實施業務科室人員、內部法制機構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群眾代表等人員參加;
(二)制定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方法、評估步驟以及時間安排、經費和組織保障等;
(三)開展評估調研。通過實地考察、專題調研、問卷調查、座談會、專家論證等方法,收集實施機關、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進行分析評價。對收集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分析研究,對照評估內容和評估標準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初步評估結論;
(五)形成評估報告。對初步評估結論進一步研究和論證,提出政府規章繼續施行或者修改、廢止、制定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評估意見,形成正式評估報告,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
(六)審查評估報告。市司法行政部門收到評估報告后應當及時審查,并指導評估責任單位修改完善,由評估責任單位將審查后的評估報告,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四條 評估責任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對政府規章個別條款或者部分制度的評估、政府規章集中清理的評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評估責任單位可以不成立領導小組,通過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書面征求意見、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等方式收集資料,組織專家分析或者召開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評估責任單位應當充分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暢通意見建議收集渠道,可以通過市政府網站、部門網站、報紙等媒體發布政府規章評估相關信息,開設公眾意見反饋專欄、專線、郵箱等,方便公眾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立法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的基本情況,包括評估(小組)組成人員、評估內容、方法、過程、時間等,調研情況,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
(二)政府規章立法質量、立法技術、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影響因素等評價;
(三)意見建議征集及采納情況,重要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政府規章繼續施行或者修改、廢止、制定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評估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七條 評估報告作為政府規章是否繼續施行或者修改、廢止、制定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措施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參與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的單位、人員對評估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政府規章評估報告應當在市政府網站、責任單位網站、新聞媒體上依法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條 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后評估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