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建立“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建立“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建立“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建立“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
法辦〔2021〕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派出機構,各交易所,各下屬單位,各協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法〔2018〕305號)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決定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決策部署,切實發揮證券監管部門在解決證券期貨糾紛中的指導協調作用,以及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中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不斷滿足證券期貨投資者多元糾紛解決需求。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公正原則。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不得違反法律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二)高效便民原則。根據證券期貨糾紛特點,靈活確定解紛方式,強化信息技術應用,提升解紛效率,降低投資者解紛成本。
(三)調解自愿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愿,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三、工作目標
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證券期貨領域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工作機制,依法及時高效化解大量證券期貨糾紛。
四、工作內容
(一)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共同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即“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以下簡稱調解平臺)與“中國投資者網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調解平臺”(以下簡稱投資者網平臺),通過平臺對接方式開展全流程在線調解、在線申請司法確認或出具調解書等訴調對接工作,全面提升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職責分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在線訴調對接工作的統籌推進,宣傳引導當事人運用調解平臺化解證券期貨糾紛,對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員開展技術系統培訓指導,調解平臺的研發運維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在線訴調對接工作具體業務流程指導,對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員開展業務培訓等。
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負責統籌證券期貨糾紛調解機制建設,制定證券期貨糾紛調解政策規范,建立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及相關管理制度,指導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開展在線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等。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負責投資者網平臺的日常運行、安全防護和升級優化等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在“總對總”訴調對接機制框架下,積極與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會管單位開展訴調對接工作,將符合條件的證券期貨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納入本院特邀調解名冊,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調解方式化解證券期貨糾紛,開展委派、委托調解工作,依法及時在線進行司法確認。
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相關會管單位在“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框架下,負責與相關人民法院開展訴調對接工作,指導對應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入駐投資者網平臺,組織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開展在線調解工作。
(三)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負責定期匯總并更新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相關會管單位指導督促各調解組織負責日常管理和信息維護工作。
(四)特邀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將符合特邀調解組織條件的調解組織,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相關會管單位將對應調解組織中符合特邀調解員條件的調解員,通過調解平臺推送到相應的人民法院進行確認。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應當納入到本院特邀調解名冊中,并在調解平臺上予以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與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共同推動將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共同認定的特邀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納入各級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名冊。
(五)在線訴調對接業務流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糾紛調解申請后,人民法院通過調解平臺向調解組織委派、委托調解案件;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登錄投資者網平臺接受委派、委托,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完成后將調解結果錄入投資者網平臺,由投資者網平臺將案件信息回傳至調解平臺,并告知相關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通過投資者網平臺向相關調解組織提交調解申請。
調解組織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調解或自行調解成功的案件,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在線簽訂調解協議或上傳調解協議。鼓勵雙方當事人自動履行。確有必要的,可就達成的調解協議共同申請在線司法確認或者出具調解書,人民法院將在線進行司法確認或者出具調解書;未調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立案或者繼續審理。經調解組織線下調解成功的案件,依法能夠進行司法確認的,可通過調解平臺進行在線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在委派、委托案件前,應當征求當事人同意,并考慮調解組織的專業領域、規模能力、辦理范圍等因素。調解組織在收到法院委派、委托調解通知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就是否接受委派、委托調解作出回復。
(六)強化在線音視頻調解。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應當積極使用投資者網平臺的音視頻調解功能開展在線調解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辦案系統和調解平臺內外連通的便利條件,落實在線委派、委托調解、調解協議在線司法確認、電子送達等工作,為在線音視頻調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審判第二庭、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投資者服務中心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在線訴調對接工作推廣應用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舉措。各地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牽頭,與相關單位和部門建立工作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從具體工作層面部署落實相關工作要求。
(二)建立健全評估激勵體系。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根據工作實際分別建立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績效評估激勵體系,從組織建設情況、矛盾糾紛化解數量、調解成功率等方面科學設定評估內容和評估標準,定期形成調解工作質效分析報告。對參與糾紛化解工作表現突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引導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優質高效參與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三)加強培訓指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審判第二庭、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各級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相關會管單位應當建立多層次聯合培訓機制,不斷提高調解員的職業修養、法律素養、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證券監管部門培育并充實調解力量,廣泛吸納證券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員,為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保障。
(四)重視宣傳推廣。各級人民法院、證券監管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曉度和信任度,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證券期貨糾紛,依法理性維權。
各地在落實推進中的經驗做法和困難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