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長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
長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長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
《長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辦法(修訂)》已經2020年11月9日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志軍
2020年11月10日
長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2017年4月5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 2020年11月10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落實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資源,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是指為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以下簡稱“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公共自行車運營服務配套建設的設施。包括:
(一)公共交通綜合客運樞紐站;
(二)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
(三)出租汽車停靠站(點)、公共自行車租賃站(點);
(四)公共交通專用道、公共交通優先信號;
(五)公共交通智能化設施及配套管理系統;
(六)其他公共交通基礎設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制定并實施發展公共交通政策、措施,在城市規劃、財政政策、用地供給、設施建設、路權分配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公共交通智能化設施及配套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港灣式停靠站、出租汽車停靠站(點)、公共自行車租賃站(點)的建設及相關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公共交通專用道的設置和管理工作,并配合有關單位對公共交通優先信號進行設置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職責權限內做好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組織編制長春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專項規劃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
長春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作為公共交通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落實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的,應當征求交通運輸等部門意見。
第七條 實施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建設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型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場(館)、公園等大型公共活動場所時,應當按照長春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及相關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交通基礎設施,應當符合長春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及相關規劃,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設置公共交通專用道和公共交通優先信號,施劃公交首末站和中途站停車區域,修建港灣式停靠站和出租汽車停靠站(點),應當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同時修建港灣式停靠站、出租汽車停靠站(點)。公共汽車車站站臺前后30米范圍內應當施劃專用標線。
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長途汽車站、火車站150米范圍內應當設置公共汽電車車站。
第九條 實施公共交通綜合客運樞紐建設項目,以及高峰小時集散客流規模超過2000人次的城市軌道交通接駁樞紐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公交首末站或者樞紐站。
配套建設公交首末站或者樞紐站的建設項目,應當在該建設項目或者該建設項目1.5公里范圍內配套建設公共汽電車停車場。
第十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時,對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規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實際,應當組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參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設計方案并聯審查。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優先安排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建立公共交通優先保障制度,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公交場站等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劃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二條 新建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實施土地綜合開發。
對現有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長春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依法進行立體開發。
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綜合開發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彌補運營虧損。
第十三條 實施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建設大型公共活動場所配建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屬于分期開發建設的,應當在首期建設項目中完成配建。
第十四條 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具有公益屬性,其建設、維護和管理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政府投入的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投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營。
第十五條 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參加。
第十六條 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技術性能、安全指標符合相關標準。發現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缺損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發揮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擅自改建、遷移、拆除、占用、關閉公共交通基礎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不得覆蓋、涂改公交站牌。
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遷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批準,并按照長春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新建或者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利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設置廣告的,應當遵守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侵占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
(二)擅自改建、遷移、拆除、占用、關閉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
(三)覆蓋、涂改公交站牌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實施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具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公交場站、站務用房(含調度室),配建的加油(氣)站、電動公交車充電設施,電車觸線網、整流站等。
本辦法所稱公交場站是指停車場、保養場、修理廠、樞紐站、首末站、中途站。
本辦法所稱中途站包括站臺(含港灣式停靠站)、站桿、站牌、候車亭、護欄。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