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長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
長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長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
《長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修訂)》已經202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志軍
2020年12月11日
長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2007年6月15日第23號令發布 2020年12月11日第84號令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執行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工程項目預計或者實際支出的建設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等。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是指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規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據,對建設工程造價及其構成內容進行的預測或者確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對本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縣(市)、雙陽區、九臺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幹坪蛯徍送顿Y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
。ǘ┘s定和調整合同價款;
。ㄈ⿲嵤┕こ逃嬃颗c支付工程價款;
。ㄋ模┺k理工程索賠與變更簽證、工程結算和決算;
。ㄎ澹┨幚斫ㄔO工程造價爭議和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
。┡c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八條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施工過程結算、竣工結算和竣工決算,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具有編制能力的單位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具體包括:工程估算指標、概算定額、一次性補充定額、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工程量計算規范、工期定額、各類造價指標指數、市場價格信息、企業定額以及國家、省、市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依據。
第十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基礎數據庫以及市場價格監測和預警機制,定期采集、測算、發布建設工程造價要素市場價格和指數、指標等相關信息,利用大數據等手段開展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監測。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一次性補充定額的編制,執行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建筑安裝工程費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形成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稅金組成。
規費和稅金以及措施項目費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當按照省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并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理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原則。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帶頭推行全過程造價咨詢。鼓勵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委托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計價或者其他計價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應當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工程量計算規范;采用定額計價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建設工程定額的相關標準;采用其他計價方式的,工程價款由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鼓勵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五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確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單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總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第十六條 施工合同約定工期為1年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實行施工過程結算。
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應當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周期或者節點、計量計價方法、風險范圍、驗收要求,以及價款支付時間、程序、方法、比例等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期應當按照工期定額和工程實際合理確定,不得無故壓縮工期。確需壓縮工期的,發包人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和質量安全論證。因壓縮工期增加的技術措施等相關費用,計入建設工程造價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第十八條 編制招標文件、擬定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明確工程計價的具體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者類似語句規定工程計價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施工合同可以對建設工程造價事項作出下列約定:
(一)簽約合同價款;
。ǘ┓、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時的調整方法;
(三)超過約定范圍時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和支付期限;
(四)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期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五)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時的價款計算方式;
。┌踩拿魇┕べM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劃、使用要求和調整方式;
(七)預付工程備料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數額、方式;
。ò耍┕こ炭⒐r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期限;
(九)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期限;
。ㄊ┕て谔崆盎蛘哐雍蟮莫剳娃k法;
(十一)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ㄊ┡c造價有關的其他事項。
鼓勵在施工合同中對意外傷害保險費用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預付款結算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邪藨攲㈩A付款專用于合同工程。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簽約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應當在合同中分別約定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的預付款比例;
。ǘ┏邪藨斣诤炗喓贤蛘呦虬l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后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支付申請。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支付申請7日內進行核實,向承包人發出預付款支付證書,并在簽發支付證書后的7日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預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預付款期滿后的7日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在付款期滿后的第8日起暫停施工,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ㄋ模┓彩菦]有簽訂合同或者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第二十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進行竣工結算:
。ㄒ唬┏邪藨斣诩s定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沒有約定期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期限為28日;
。ǘ┌l包人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與承包人約定的期限完成竣工結算審核。發包人逾期不予結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結算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人從接到工程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應當按以下規定期限進行核對并提出審查意見:
1建設工程造價不滿500萬元的,審查期限為20日;
2建設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上不滿2000萬元的,審查期限為30日;
3建設工程造價2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審查期限為45日;
4建設工程造價5000萬元以上的,審查期限為60日。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日內匯總,送發包人后30日內審查完成。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字確認的,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結算文件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重復審核。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結算價款有異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協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竣工結算文件支付工程款;總承包單位與專業承包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單位支付勞務承包款。
勞務分包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
第二十四條 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竣工結算文件應當由發包人報市或者縣(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時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遵守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扛、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ǘ┏劫Y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ㄈ┩瑫r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ㄋ模┮越o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ㄎ澹┺D包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伞⒎ㄒ幗沟钠渌袨。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并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只能在一個單位執業,并必須持證上崗。
注冊造價工程師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時,應當根據執業范圍,在本人形成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并簽字蓋章。
第三十一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ㄈ┰趫虡I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ㄋ模┖炇鹩刑摷儆涊d、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ㄎ澹┮詡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试S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ò耍┩扛、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ň牛┏鰣虡I范圍、注冊專業范圍執業;
。ㄊ┓、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信用檔案。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其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信用檔案。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信用檔案信息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文檔和制度材料;
。ǘ┻M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合同和文件;
。ㄈ┘m正有關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執業規程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辦并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