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業經2020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6屆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李玉剛
2021年2月5日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經濟發展環境,釋放經濟發展活力,經市政府第16屆42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承接落實2020年省政府2號令384項行政權力,其中取消104項、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14項、屬地化管理266項;根據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和法律法規的修改立廢,對741項行政權力進行調整,其中取消140項、下放567項、暫停實施4項、轉變27項、合并2項、省上收1項。
各縣(市)區、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的落實和銜接工作。
一是對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要認真制定監管措施,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二是對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要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對依法需要委托的事項,要及時辦理委托手續。承接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嚴格按照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的要求,優化辦理流程,改進審批方式,壓縮辦理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三是對屬地化管理的執法權力事項,要制定監管措施,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其中,涉及撤銷行政許可、吊銷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仍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實施。市級部門負責監督指導、上級交辦、重大、跨區域、掛牌督辦及影響面大的案件查處。
四是對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市直有關部門要做好指導對接,加強業務培訓,確保各縣(市)區能夠有效承接。
五是對暫停實施、轉變、合并等調整的權力事項,要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加快推進配套措施和相關制度建設,確保行政權力規范運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