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2月8日市政府第16屆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李玉剛
2021年3月15日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6屆44次常務會議決定廢止下列9部政府規章:
一、《齊齊哈爾市灌區澇區水利工程管理辦法》(1993年11月15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0號令公布)。
二、《齊齊哈爾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2014年11月6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公布)。
三、《齊齊哈爾市優待老年人規定》(1999年8月9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公布)。
四、《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臨時占道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11月5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公布)。
五、《齊齊哈爾市存量房網上交易和交易資金監督管理辦法》(2014年7月22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公布)。
六、《齊齊哈爾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15年8月10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公布)。
七、《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建設工程應用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2004年3月25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公布)。
八、《齊齊哈爾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2001年7月25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公布)。
九、《齊齊哈爾市實施<東北地區人民防空建設平戰結合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細則》(1992年12月8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