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20年12月31日
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節約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等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因地制宜、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通過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統籌開展,逐步推進。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以及相關監督、處理工作的具體落實。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宣傳動員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市生活垃圾管理,并對縣(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日常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有關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工作,負責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及規劃的審查和審批工作;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查、審批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監督新建住宅區和老舊小區改造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考評內容;
(五)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
(六)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產品包裝物減量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財政、農業農村、水務、文旅體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減量、分類意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活動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各級各類學校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等知識列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定期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第十條 倡導全社會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垃圾分類有關規定和要求,主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制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確定設施廠址,提高生活垃圾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商務等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回收網點,促進生活垃圾回收利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公共轉運、處理設施與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融合。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運行規范,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公園、體育場館、展覽館、文化娛樂場、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已經建成的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間等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
第三章 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 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限期禁止生產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泡沫制品,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產生。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采購、使用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七條 旅游、住宿等行業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經營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提示、指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量點餐,并在明顯位置設置提示牌。
第十八條 本市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新建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同步配置廢棄物就地處理設施;已建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三年內實現廢棄物就地就近分類減量處理。
第十九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紙張、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包括廢電池(普通堿性電池除外),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廚余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腐爛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農村生活垃圾無法按照第一款規定分類投放的,可以先分為廚余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兩類進行投放。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商場、集貿市場、超市、飯店、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地的生活區域,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辦公管理區域,該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車站、碼頭、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場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等公共區域,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村莊,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告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清洗、更換或者增加;
(三)在責任區內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勸告,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指定集中收集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或服務點;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
(三)廚余垃圾瀝水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入標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場所。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應當單獨投放至指定場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要求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揀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報告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管理部門的許可。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并與其簽訂經營服務協議。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做到日產日清。
第二十六條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以及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標識;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
(三)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四)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臺帳,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報城市管理部門;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應當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二)有害垃圾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定,由具備相應利用處置能力的單位處置;
(三)廚余垃圾應當由廚余廠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接收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配備設備、設施,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三)按照規定對處理過程中的排放物進行檢測,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四)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賬,定期報送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五)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交付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管理責任人不分揀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交付處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進行分揀;收集、運輸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各級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內容納入評選指標。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納入智慧城管平臺。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正常進行。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方案,并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將生活垃圾管理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方式,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管理事項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給予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