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
2021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結合本省實際,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作如下決定:
一、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土地、房屋,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
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產權調換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且不交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免征契稅;交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
三、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四、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