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市政府令〔2021〕288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已于2021年7月25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趙豪志
2021年8月29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
青島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
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根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等情況,現將部分行政權力事項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以下簡稱“青島自貿片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以下簡稱“上合示范區”)行使。
一、依法做好行政權力事項賦權工作
將本市43項行政權力事項以及對應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行使的土地、測繪行政處罰事項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使的勞動監察行政處罰事項,依法賦予青島自貿片區管委行使;將本市19項行政權力事項依法賦予上合示范區管委行使。與上述行政權力事項相關的受理、初審和行政檢查等職責一并相應交由青島自貿片區管委、上合示范區管委行使。上述行政權力事項中,原由國家、省下放給市本級行使的部分,依法不再委托下放。
青島自貿片區、上合示范區范圍內需要行使的經濟方面的縣級行政權力事項(法律法規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實施的),現由青島西海岸新區、膠州市具體實施的,分別依法調整由青島自貿片區管委、上合示范區管委行使,青島自貿片區管委、上合示范區管委根據用權需要分期分批承接,并根據規定調整權責清單;原由市本級下放青島西海岸新區、膠州市實施的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由市級相關部門分別與青島自貿片區管委、上合示范區管委簽訂協議。
二、加強工作銜接
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30日內,賦權部門應當刻制行政審批、行政執法專用章分別交予青島自貿片區管委、上合示范區管委,依法依規與青島自貿片區管委、上合示范區管委簽訂協議,明確委托事項的具體內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實施期限等,并報市政府備案,相關事項的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告。在調整事項承接到位前,有關單位要繼續做好受理、審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脫節。
三、加強監督指導
青島自貿片區管委、上合示范區管委要切實做好事項承接落實工作,依法履行審批監管責任,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不斷優化政務服務,努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
賦權部門和青島西海岸新區、膠州市要加強工作協調和業務指導,在人才、裝備、信息系統等方面積極創造條件,幫助青島自貿片區、上合示范區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務服務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提高監管效率,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目錄(第一批)
2.賦予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目錄(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