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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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濱州市人大常委會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0號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0號
《濱州市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已于2021年6月29日經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1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1年7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8月5日
濱州市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2021年6月29日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1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網格,是指根據相應標準,在本市所轄城鄉社區、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間區域內劃分的基本服務管理單元。
本條例所稱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以下簡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在黨組織領導下,以網格為基本服務管理單元,運用信息化技術等手段,組織實施的基礎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公共服務代辦、信息系統數據分析、參與平安創建以及社會心理服務、疏導和危機干預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網格員,是指在網格中從事服務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大數據、城市管理等參與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并為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訓、業務指導、工作保障和信息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發動和組織村民、居民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市、區)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按照邊界清晰、因地制宜、便于服務的原則,科學合理劃分網格。
網格名稱、區域范圍、網格員姓名及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信息,應當在村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公示。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為避免管理交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托已劃分的網格開展工作,不再另行劃分。
第七條 網格應當配置網格員,網格員可以由村黨組織、社區黨組織成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擔任。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也可以依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
支持黨員、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物業服務人員、心理咨詢師及志愿者等人員組成網格服務團隊,協助網格員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立全民參與網格管理工作機制,鼓勵村民、居民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互幫互助、鄰里和諧、社會穩定。
第九條 村民、居民應當遵守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規定,配合網格員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村民、居民是黨員、國家公職人員的,應當帶頭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有權享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提供的相關服務,有權對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條 市、縣(市、區)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向社會公示并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網格員對在工作中收集的村民意見、居民意見、問題隱患等事項,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和工作流程上傳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按照工作流程及時流轉辦理。
承辦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流轉事項不屬于本部門和單位職責的,受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日常運行,承擔建檔受理、分流交辦、檢查督促、通報考核、數據研判等工作。
參與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信息系統接入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共享。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立和實施信息使用管理分級準入授權制度,確保數據及服務管理對象個人信息安全。
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團體、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網格員應當依法保守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辦理全過程建立電子檔案,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建立電子檔案。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網格化服務管理建設運行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市、縣(市、區)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完善網格員管理、培訓、考核、激勵等工作機制,提升網格員服務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應當提升服務管理理念與特色文化內涵,發揮其凝聚共識、輻射認同、激勵參與作用,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品牌建設。
第十七條 阻礙網格員依法開展工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