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廣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廣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粵府令第285號
《廣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7月1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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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7日
廣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地震預警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和維護,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和運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在地震發生后,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前,利用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及相關技術自動快速獲取地震信息,并自動向有關區域發出警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監測系統、地震監測數據傳輸和處理系統、地震預警信息服務系統。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廣播電視、氣象和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運用,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
第二章 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和本省實際情況,結合本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工作部署,組織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高速鐵路、軌道交通、樞紐變電站、輸油輸氣管線(站)、礦山、石油化工、核設施、重要的特大橋梁、大型水庫以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裝置。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可以建立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情況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幼兒園、學校、醫院和人員密集的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大型娛樂場所、商業中心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放裝置。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設置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放裝置。
第十條 地震預警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運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設的地震預警設施,應當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有關單位建設的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可以申請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的,應當在系統中實時傳輸監測數據。
第三章 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應急處置
第十一條 根據預估最大地震烈度,將地震預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警信息制作、產出。
地震預警信息內容包括預警級別、發震時間、震中、震級、破壞性地震波預計到達時間和預估地震烈度等。
第十三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統一發布、更新或者撤銷。
專用地震預警系統不得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通信以及其他有關媒體應當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指導下,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傳播機制,及時、準確、無償傳播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依法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的單位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響應和應急保障措施等。
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有關區域的單位應當立即按照相關規定、應急預案和技術規范進行應急處置,實施應急避險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巡查和保護工作。
地震預警設施遭受破壞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地震觀測環境遭受破壞影響地震預警設施工作效能的,有關單位應當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原狀或者易地重建。
地震預警系統、地震預警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和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相關系統設施的維護管理,保障地震預警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破壞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行為有權舉報。
第十八條 高速鐵路、軌道交通、樞紐變電站、輸油輸氣管線(站)、礦山、石油化工、核設施、重要的特大橋梁、大型水庫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地震預警應急響應機制,設置地震預警應急處置設施,定期開展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幼兒園、學校、醫院以及人員密集的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大型娛樂場所、商業中心等公共場所,應當建立地震預警應急響應機制,確保地震預警信息能在本場所全范圍即時播報,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暢通,定期開展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和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預警應急演練,提高全民的地震風險防范意識和避險救助能力。
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普及地震預警和應急知識,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以及地震預警應急演練等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地震預警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開展必要的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幼兒園、學校應當開展地震預警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和應急、地震自救和互救知識公益宣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地震預警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