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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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茂名市人大常委會
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
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
《茂名市森林防火聯防條例》已經2021年6月24日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并經2021年7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8月5日
茂名市森林防火聯防條例
(2021年6月24日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區的防火聯防工作。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區是指林地以及距離林地邊緣五十米范圍內的區域。
第三條 森林防火聯防實行自防為主、聯防聯控、防消結合、毗鄰互助的原則。
第四條 森林防火聯防實行林長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林長,承擔森林防火聯防工作的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森林防火聯防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聯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聯防工作的具體實施,并結合當地實際,組建專業或者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
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經濟功能區內的森林防火聯防工作。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聯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森林防火聯防的具體工作。
市、區(縣級市)應急管理部門在森林防火聯防中負責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日常工作。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協同配合地方森林消防隊伍開展森林滅火救援工作。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森林防火聯防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推動將森林防火聯防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公布森林防火聯防聯系人及其電話,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森林防火聯防工作。
森林防火聯防聯系人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擔任,負責接收和報送火情信息,管理防火滅火設備,組織村民、居民參加消防知識培訓和森林防火演練。
第七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配置必要的防火滅火設施設備,發生火情時及時報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并采取早期防火滅火措施,控制火情。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經常性開展森林防火聯防的宣傳活動,普及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全民的防火聯防意識。
第九條 本市森林防火區實行網格化管理,各級林長應當劃定網格區塊并明確責任人,相鄰的網格區塊應當建立防火聯防值勤通報制度,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預警通訊系統,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建立完善火險預警、火情監測、通訊通報和防滅火聯動等機制。林業、應急管理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采集、更新相關信息和數據。
第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定期組織林業、應急管理等部門檢查各地森林防火聯防工作。
第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聯防巡護工作,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建設和管理護林員隊伍,明確其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職責,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保障護林員裝備與經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政府及林業、應急管理等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森林防火聯防巡查工作。
第十三條 發生森林火災后,森林火災所在鎮(街道)應當立即啟動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組織設立現場指揮部,并由林長指揮開展以下工作:
(一)及時將森林火災發生的具體位置、規模、毗鄰鎮(街道)的情況報告上一級林長并報送預警通訊系統;
(二)組織疏散森林火災發生區域群眾;
(三)組織專業或者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進行撲救;
(四)及時通知毗鄰鎮(街道)林長;
(五)動員相關村民、居民參與疏散與救援工作;
(六)組織劃定火災防控區域和防控時間段并向社會公布;
(七)加強森林火災發生區域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第十四條 接到森林火災所在鎮(街道)或者上一級林長的森林火災通知后,毗鄰鎮(街道)林長應當立即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一)評估森林火災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研究相關區域群眾疏散和火災防控方案;
(三)支援發生森林火災的鎮(街道);
(四)劃定火災防控區域和防控時間段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接到跨區(縣級市)、跨鎮(街道)森林火災報告后,上一級林長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協調開展森林防火聯防,調集相關力量進行處置。
第十六條 發生森林火災后,在公布的火災防控區域和防控時間段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公布的防控時間段內,非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火災防控區域。
對于森林火災已經被撲滅且沒有再次燃燒風險,不需要繼續采取前兩款規定的防控措施的,森林火災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解除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建的專業或者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可以由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護林員、當地民兵和有消防工作經驗的志愿者組成,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保障本級政府森林防火聯防所需的設備設施,并為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配置以下設備:
(一)風力滅火機;
(二)擴音器;
(三)防護設備;
(四)通訊平臺或者必要的通信設備;
(五)其他當地認為有必要配備的裝備、器材。
第十九條 各級林長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森林防火聯防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或者未及時報告本行政區域森林火災的;
(二)未及時疏散森林火災發生區域群眾的;
(三)未組織專業或者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進行撲救的;
(四)未及時通知毗鄰行政區域,導致森林火災蔓延,造成較大損失的;
(五)森林火災發生后,未按要求公布火災防控區域和防控時間段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及時報告火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公布的火災防控區域和防控時間段內進行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非工作人員在公布的防控時間段內擅自進入火災防控區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