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蔣家正、蔣淑芳與徐文英等人析產繼承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蔣家正、蔣淑芳與徐文英等人析產繼承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蔣家正、蔣淑芳與徐文英等人析產繼承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蔣家正、蔣淑芳與徐文英等人析產繼承案的函
1991年1月28日,最高法院
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法(民)發〔1990〕字第104號關于蔣家正、蔣淑芳與徐文英等人析產繼承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蔣松琴與徐文英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長達二十年等情況,依照我院1984年8月30日《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精神,原屬于蔣松琴的婚前個人房產應視為他與徐文英的夫妻共同財產。蔣松琴去世后,應按先析產后繼承的原則,把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出來的屬于蔣松琴的那部分作為蔣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各自繼承的具體數額,可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