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城市更新管理辦法
珠海經濟特區城市更新管理辦法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經濟特區城市更新管理辦法
珠海經濟特區城市更新管理辦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
《珠海經濟特區城市更新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6月3日九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志豪
2021年6月15日
珠海經濟特區城市更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規范城市更新活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規定的主體,對符合條件的城市更新區域,根據城市相關規劃和規定程序,進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類、改建類和拆建類三種類型。
第四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區依照本辦法規定,可列為城市更新區域,實施城市更新:
。ㄒ唬┪7考谢蛘呓ㄖ锊环舷馈⒔煌ǖ裙舶踩枰摹
。ǘ┏鞘谢A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的。
(三)環境惡劣,妨害公共衛生或者社會治安的。
(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進行功能轉換或者產業轉型升級的。
。ㄎ澹┙浭腥嗣裾ㄒ韵潞喎Q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公益優先、利益共享,文化傳承、綠色低碳,分類指導、有序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更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城市更新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城市更新計劃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動的基本依據,以城市更新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和城市更新業務系統對城市更新項目進行統籌、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申報、實施。
鼓勵有社會責任、有品牌、有實力、有經驗的開發企業實施城市更新項目。
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
第八條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協調機制,領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區政府作為轄區城市更新工作責任主體,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推進本轄區的城市更新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應當根據職能積極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與城市更新相關的政策制度、技術規范和標準,組織編制市級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城市更新中長期計劃,統籌推進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本行政區域內與城市更新相關的政策制度,組織編制區級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和城市更新年度計劃,負責城市更新有關事項的申報受理、組織報批及監管工作。
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機構負責城市更新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第十條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城市更新相關的產業指導政策,并對涉及政府投資的城市更新項目實施計劃管理。
市、區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計劃安排核撥本級城市更新項目資金。
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大工作力度,依職權查處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市、區政府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經費。
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二章規劃與計劃
第一節 城市更新規劃
第十二條 實施城市更新應當以城市更新單元為基本單位,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為依據,確定規劃要求,協調各方利益,落實城市更新目標與責任。
第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級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在市級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指導下,組織編制區級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結合低效用地調查評價成果,明確規劃期限內全市城市更新的重點區域、規劃目標和規劃策略等內容,指導城市更新單元劃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和城市更新計劃制定,并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做好銜接。
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批準后,應將主要內容按照規定程序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劃定城市更新單元應當綜合考慮所在區域社會、經濟、文化關系的延續性,結合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和產權邊界等因素,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
。ǘ┓仙鷳B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綠地綠線、歷史文物保護紫線、水域岸線藍線、公共服務設施橙線、道路紅線、城市基礎設施黃線、工業用地控制線等城市控制性區域管制要求。
。ㄈ┓舷鄬Τ善囊,保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相對完整。
(四)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個城市更新單元可以包括多種城市更新類型,也可以包括一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城市更新項目。
第十五條 劃定城市更新單元時涉及下列情形的,依照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ㄒ唬┱鐖F用地、特殊用地,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方可單獨劃定為城市更新單元。
。ǘ┏ㄟ^城市更新實現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轉及補償手續的國有未出讓用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不劃入城市更新單元。
。ㄈ┪闯鲎尩膰薪ㄔO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現狀的前提下,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進行置換,與補公用地整合使用。
(四)舊工業區及其異地配套的生活用地可作為一個更新單元統一規劃建設。
。ㄎ澹┫阒迏^城中舊村應當整村劃定城市更新單元。
(六)納入城市更新單元進行整體利用的其他用地,改造后只能用于復建安置和公共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所確定的強制性內容要求制定。
未制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地區應當在現狀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分區規劃確定的各項要求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制定。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對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作出調整的,相應內容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并予以公布。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按照規定報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鞘懈聠卧獌雀马椖康木唧w范圍、更新目標、更新方式和規劃控制指標。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產業方向及其布局。
。ㄈ┏鞘懈聠卧拍钚圆季忠巹澕皢卧鞘性O計指引。
(四)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及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內容的銜接說明。
。ㄎ澹﹪量臻g詳細規劃未覆蓋或者對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作出調整的,應當補充公共服務設施論證、交通影響評價、城市更新經濟評估等技術報告。
。┓蠂量臻g詳細規劃,但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應當補充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七)文物、歷史街區、歷史建筑和城市文脈資源的保護方案以及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評估。
。ò耍┫嚓P規定明確須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應當補充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九)其他應當予以明確的內容。
第十八條 因用地整合的需要,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的補公用地可以在同一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編制單元范圍內進行等用地面積異地置換,整合集中。
補公用地可以從同一宗地返算允許納入標圖入庫面積的剩余用地中提供。
因規劃需要,補公用地超出同一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編制單元進行異地置換的,應當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城市更新單元內的原權利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形成申報主體,由申報主體委托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并按程序和批準權限報批,取得改造方案批復文件。
改造方案批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申請續期的,可給予續期一次,且續期不超過一年。
改造方案包括整治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方案、改建類和拆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方案及供地方案、資金籌措、實施主體形成及確認方式等內容。
第二節 城市更新計劃
第二十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市級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更新中長期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一條 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標圖入庫、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城市更新單元劃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情況,編制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報區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實行常態申報和動態調整機制。符合條件的,可以實時標圖入庫并進行申報,批準后及時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對已竣工驗收或終止實施的,核實后調整出城市更新年度計劃。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或者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簽訂項目監管協議,作為土地出讓合同附件,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同及監管協議約定,對項目進行聯合監管。市、區政府組織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外。
第二十四條 符合以下情形的拆建類及改建類項目,由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報批準機關撤銷改造方案批復文件和申報主體、實施主體資格認定文件,取消享受城市更新優惠政策,調整出城市更新年度計劃:
(一)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在改造方案批復文件有效期內未簽訂土地出讓協議的。
。ǘ┏^土地出讓協議約定的開工時間1年仍未開工,且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
被撤銷規劃條件和城市更新優惠政策的用地,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在批準撤銷文件印發之日起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用地城市更新各申請事項。
第三章城市更新實施
第一節 整治類城市更新
第二十五條 整治類城市更新是指對更新單元內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和環境進行更新完善,以及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和修繕翻新等,但不改變建筑主體結構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條 鼓勵符合本市規定條件的老舊小區實施綜合整治更新,全面提升宜居水平。
老舊小區整治更新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整治類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方式包括:
(一)原權利人實施:由更新單元范圍內的原權利人申報、實施。
。ǘ┱M織實施:因城市規劃和管理需要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整治類城市更新項目納入改建類、拆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范圍的,與改建類、拆建類城市更新項目一并申報和實施。
第二十八條 采取原權利人實施的,應當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報和實施。
城市更新單元內建筑物為單一原權利人的,應當取得該主體同意;共有的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區分所有權的,應當經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原權利人實名投票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原權利人同意。
城中舊村整治的,應當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社區股份合作公司股東會議或者村(居)民會議按相關規定進行公開表決,獲得占全體成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條 采取政府組織實施的,應當征詢更新單元范圍內原權利人意見。
第三十條 整治類更新項目的費用依法由區政府、權利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共同承擔。
涉及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市容環境的,區政府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第三十一條 整治類更新項目一般不加建附屬設施,因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加建附屬設施的,應當滿足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建筑設計、建筑節能和消防安全等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整治類更新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改造方案批復文件印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取得項目實施主體核準文件,并簽訂項目監管協議,方可實施整治。
依法應當辦理有關建設、環保、水務、消防等許可的,實施主體取得許可后方可實施整治。
第二節 改建類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條 改建類城市更新是指以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宗地為單位,在符合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對更新單元內已確權登記的原有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變更土地用途,并可在不全部拆除的前提下進行局部拆除或者加建,但不改變原權利人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第三十四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實施改建類城市更新:
(一)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紀念性建筑。
。ǘ酥拘越ㄖ⒕哂械胤教厣蛡鹘y風格的建筑物改建后不符合保護要求的。
。ㄈ┪kU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拆建區域內的建筑物。
(四)改建后不符合城市景觀、公共安全、建筑結構安全、消防、環境衛生、物業管理等相關技術要求,或者無法滿足相關配套要求的。
(五)未經場地環境風險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污染場所。
。┢渌、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規定不得改建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改建類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方式包括:
。ㄒ唬┰瓩嗬藢嵤河筛聠卧秶鷥鹊脑瓩嗬松陥蟆嵤
。ǘ┱M織實施:市、區政府通過征收、收購等方式對建筑物進行整合、收儲并通過公開方式確定實施主體實施。
改建類城市更新項目納入拆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范圍的,應當與拆建類城市更新項目一并申報和實施。
第三十六條 實施改建類城市更新,應當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報和實施。
城市更新單元內建筑物為單一原權利人的,應當取得該主體同意;共有的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區分所有權的,應當經全體原權利人同意。
第三十七條 改建類更新項目在符合城市規劃、建筑規范和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的條件下,可增加建筑面積,增加的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原合法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其中,加建附屬設施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增加的總建筑面積不超過原合法建筑面積的百分之十、不大于一千平方米。
。ǘ┛傉嫉孛娣e不超過原合法基底面積的百分之十且不超過二百平方米。
第三十八條 改建類更新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改造方案批復文件印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取得項目實施主體核準文件,并簽訂項目監管協議,方可實施改建。
改建類更新項目應當按照程序規定依法辦理土地變更手續、規劃許可變更手續、施工許可和規劃條件核實、不動產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三節 拆建類城市更新
第三十九條 拆建類城市更新是指通過對城市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筑物進行拆除并重新規劃建設的方式實施城市更新。
第四十條 拆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式主要包括:
。ㄒ唬┰瓩嗬俗孕袑嵤喊ǜ聠卧獌鹊膯我辉瓩嗬俗孕袑嵤,或者多個原權利人將不動產權益轉移到其中一個原權利人后由其實施。
(二)市場主體單獨實施:更新單元內的原權利人將不動產權益轉移到非原權利人的單一市場主體后由其實施。
(三)合作實施:更新單元內的原權利人與非原權利人的市場主體簽訂合作協議,形成單一主體合作實施。
。ㄋ模┱M織實施:市、區政府通過征收、收回、收購等方式對更新單元內的用地進行整合、收儲并通過公開方式確定實施主體實施。
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自行實施方式進行城中舊村改造的,應當成立單項房地產開發全資子公司實施。涉及該全資子公司股權轉讓的,應當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處理。
國有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公有制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的原權利人采取市場主體單獨實施或者合作實施方式的,應當通過區級以上交易平臺采用招標、掛牌等公開方式選擇市場主體。
老舊小區實施拆建更新的,應當采取政府組織實施方式,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實施拆建類城市更新,應當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報。
城市更新單元內用地為單一原權利人的,應當取得該主體同意,共有的應當取得全體共有原權利人同意。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數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原權利人同意方可啟動;其中,屬老舊小區的,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人數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原權利人同意。
城市更新單元包含多宗已供建設用地的,符合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用地,其用地面積應當不小于更新單元范圍內已供建設用地總用地面積的三分之二。
城中舊村拆除重建的,應當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社區股份合作公司股東會議或者村(居)民會議按相關規定進行公開表決,獲得占全體成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十二條 拆建類城市更新單元的劃定,除符合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供建設用地的用地面積應當不小于一萬平方米,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除外。
(二)應當劃定拆除范圍、重建范圍和補公用地,可根據需要劃定規劃保留范圍。
。ㄈ┭a公用地應當不小于三千平方米且不小于已供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十五,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或者其他規劃、相關規定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
位于海島的城市更新項目可按建筑基底核定用地范圍。
城中舊村和老舊小區拆建更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已供建設用地的用地面積不足一萬平方米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劃定城市更新單元進行拆建類城市更新,但應當就單元范圍、拆除范圍、配建要求等內容進行專項研究和說明:
。ㄒ唬┡f工業區改造為科技孵化器等市政府鼓勵發展的創新型產業項目。
(二)位于海島的城市更新項目。
(三)位于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的城市更新項目。
。ㄋ模┏侵信f村更新項目。
。ㄎ澹┢渌蚬怖嫘枰鸾ǖ捻椖。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二、三項應當依據規劃的需要提供適量補公用地,或者提供不少于計容積率總建筑面積百分之十的建筑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
具體補公用地的面積和規劃功能、建筑功能等要求在更新單元規劃條件中確定。
第四十五條 拆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由單一權利主體進行申報和實施。
更新單元范圍內存在多個原權利人的,應當通過以下方式形成單一主體:
(一)原權利人以不動產作價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ǘ┰瓩嗬伺c實施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三)原權利人的不動產被收購方收購。
城中舊村更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作為單一權利主體進行申報。
第四十六條 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有償、合理的原則,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回遷房屋的面積、地點和登記價格,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協議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等相關事項。
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對不動產權屬證書注銷后附著于原不動產的義務和責任的承擔作出約定。沒有約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由實施主體承擔。
實施主體應當及時將已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四十七條 拆建類更新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改造方案批復文件印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取得項目實施主體核準文件,并簽訂項目監管協議,方可實施拆建。涉及搬遷補償安置的,在實施拆建前,應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規劃、用地、建設等手續,實施項目開發建設。在項目工程竣工驗收之前不得轉讓不動產權,但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辦理銀行貸款抵押或者預售。
第四十八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獨立占地的補公用地項目,或者位于已批準動工建設的更新項目周邊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優先安排,與城市更新項目同步實施。
相關部門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代為建設,在建設完成后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項目實施監管協議將產權移交政府。
第四十九條 拆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完成后,市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的產業準入進行監管,保證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產業導向落實到位。
對于享受市政府鼓勵產業政策的更新項目,實施完成后實際進駐的產業經市行業主管部門認定不屬于市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的,由市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章 其他 規定
第五十條 城市更新單元內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公布為歷史建筑,在城市更新活動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文物、歷史建筑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保護。
第五十一條 規模較大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分期實施。
城市更新項目分期實施的時序、規模等規劃控制指標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規劃許可文件規定。
分期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應當在項目首期優先安排用于安置回遷原權利人的建筑,以及補公項目。
分期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需要進行建設用地分割、合并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分期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首期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一款規定情形的,項目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前期已開工建設但后期存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該期及后續各期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一款規定執行,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由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組織,通過政府土地交易平臺,按照原改造方案批復的當期規劃條件進行土地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未進行土地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二款執行。
第五十二條 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對具有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情形的區域進行拆建類城市更新的,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進行征收。
第五十三條 拆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在改造方案批準3個月后,仍因搬遷談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確認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已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的不動產產權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政府申請調解,區政府也可以召集有關當事人進行調解;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規定的,市、區政府可以依法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征收。征收后可協議出讓予經公開方式確定的實施主體。
拆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在改造方案批準兩年后,仍因搬遷談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確認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的,政府可以依法進行整體征收。
第五十四條 因單獨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經市政府批準,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采用置換或者收回的方式調整,納入土地儲備。
除依法應當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土地使用權收購,城市更新單元內的土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收購。
非住宅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商業建設的,應當采取由政府收購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但符合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按照有關規定用于承接城市更新項目異地轉移住宅建筑指標的。
。ǘ┡f村場及留用地實施拆建更新的。
。ㄈ┦姓鷾实钠渌樾巍
第五十五條 鼓勵城市更新項目配建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其他公益性項目建筑,可以給予相應容積率獎勵,以及可以綜合考慮相應建設成本等因素確定政府應收地價款。
城市更新中由實施主體建設并將建成后的產權無償移交政府的補公設施,該部分建筑面積不計收地價,但應當完成裝修、驗收,達到可交付使用的標準。
城市更新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其配建比例、產權歸屬、移交方式、建設成本處理等,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被依法鑒定為危房、需要拆建的單棟或者零散建筑,但無法按照相關要求劃入城市更新單元的,依據城市危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應當依法接受處理后,方可作為權屬確定的更新對象。
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又不屬違法用地或者違法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附著物,應當根據本市有關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的相關規定,測繪并完善符合標圖入庫的用地手續后,方可作為權屬確定的更新對象。
第五十八條 在城市更新實施計劃公告后,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范圍內的土地、建筑物不得作為經營性場所,規劃保留的整治區域及特殊情況的除外。
相關企業應當結合項目實施,在一定期限內辦理注銷或者地址變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開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調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數據提供和核查、城市更新計劃或規劃編制與審查、審批、實施主體確認申請與核準等各項城市更新活動中,有欺詐、脅迫、虛構事實、侵害個人隱私、泄漏商業秘密、偽造或者變造文件、散布虛假信息、行賄等行為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與城市更新活動的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一條 對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侵信f村,是指在我市城鎮建成區范圍內,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保留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成區域。
(二)補公用地,是指無償移交給政府,用于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的獨立用地,不計入拆建類城市更新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
。ㄈ┢渌玫,是指位于村集體權屬范圍內、符合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無法單獨標圖入庫,因成片改造需要與主體地塊一并納入城中舊村拆建更新項目進行整體利用的地塊。
。ㄋ模┰瓩嗬耍ā叭f”用地及其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的實際用地人。
。ㄎ澹┥陥笾黧w,是指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申報單位。
。⿲嵤┲黧w,是指項目各項建設手續的申辦單位。
。ㄆ撸┎鸪秶,是指需拆除地上原有建筑物的區域;重建范圍,是指按照城市規劃實施的項目建設區域;規劃保留范圍,是指未納入拆除范圍、按照城市規劃予以保留的改建類或者整治類建筑物區域。
(八)補公項目,是指在同一城市更新單元或控規編制單元范圍內或經市政府批準,由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代建,并在建設完成后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項目實施監管協議將產權移交或物業、設施直接移交政府的項目。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施行的《珠海經濟特區城市更新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