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珠海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珠海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
《珠海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8月18日九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志豪
2021年9月10日
珠海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規范城建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報送、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本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統一標準、集中管理、信息共享和便于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事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發展城建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職責。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是全市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制度;
(二)依法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城建檔案信息化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協調;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是市住建部門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市住建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城建檔案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城建檔案技術規范、標準和驗收歸檔指南;
(三)負責接收和保管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范圍的城建檔案;
(四)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進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水務工程(不包括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參與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檔案專項驗收;
(五)負責征集和保護城建檔案;
(六)負責城建檔案的編纂研究、信息公開、查詢利用和咨詢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斗門區、金灣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筑工程檔案和除市政、交通、水務、能源工程檔案之外的城建檔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交通、水務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水務、能源建設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把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納入工程管理環節。
檔案、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建檔案相關工作。
第九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城建檔案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城建檔案的信息共享和綜合利用。
本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實行城建檔案信息化管理,并將城建檔案信息納入全市城建檔案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章 城建檔案報送和接收
第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下列檔案資料,檔案資料包括紙質檔案資料和電子檔案資料:
(一)各類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8.地下管線工程及現狀檔案;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程檔案。
(二)住房城鄉建設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城市勘察測繪和城鄉規劃編制成果;
(四)城市規劃發展、城市建設研究等成果;
(五)建設用地和各類建設工程的普查、補測和補繪資料;
(六)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七)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
第十一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歸檔標準或者歸檔指南,明確城建檔案歸檔范圍、編制質量、移交時限等要求。
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有關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要求、移交時限等。
第十二條 對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編制、收集、歸檔、保管、報送工程檔案。
第十三條 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建設工程檔案的編制、收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及時將本單位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立卷歸檔并向建設單位移交,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和移交歸檔工作。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文件的收集、編制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的紙質工程文件應當為原件。同時,按照要求報送電子文件。
報送的建設工程文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省和珠海市相關工程檔案驗收歸檔標準。
建設單位、參建單位應當對各自形成的建設工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報送的建設工程文件應當與工程實際相符。
第十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驗收。
交通、水務、能源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檔案專項驗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和備案時,交通、水務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會議時,應當查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內補齊。
停建、緩建、臨時工程的檔案,由建設單位保管。
屬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紙質竣工圖和電子竣工圖。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并移交歸檔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接收,并辦理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建設單位、參建單位作出書面解釋,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無法達到歸檔標準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城建檔案形成、收集、報送、接收和利用過程應當遵守誠信原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城建檔案管理中的失信行為錄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內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具有反映城市發展進程和城鄉歷史文化等重要保存價值但尚未收集的城建歷史檔案,可以向社會征集。
政府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捐贈城建歷史檔案。
第三章 城建檔案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庫房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設標準》和《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配備防火、防高溫、防光、防潮、防霉、防塵、防盜、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氣體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接收進館的城建檔案及時登記、整理、著錄、編目,按照規定確定保管期限和密級,編制檢索工具,做好館藏檔案的保管保護工作。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實現館藏檔案的信息化管理,采取措施保障電子檔案信息安全,并對重要城建檔案數據進行異地備份。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社會提供城建檔案查詢、利用服務。
城建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的相關規定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制定并對外公布。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審查符合利用條件的,可以采取查詢、摘錄、復印、復制、拷貝、共享等方式利用城建檔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城建檔案的,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不得損毀、丟失城建檔案,不得勾畫、涂改、偽造城建檔案,不得擅自抄錄、復制城建檔案,不得泄露檔案秘密。
第二十六條 利用重要、珍貴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以復制件或者電子檔案代替原件。
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確認的檔案復制件或者電子檔案與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城建檔案從業人員和利用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對涉密城建檔案的查詢利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擅自銷毀城建檔案。
城建檔案的鑒定、銷毀工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報送、接收城建檔案的;
(二)未按規定完善城建檔案保管條件,造成城建檔案損毀的;
(三)未按規定查驗建設工程檔案驗收意見、相關存檔移交材料的;
(四)泄露城建檔案秘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參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報送的建設工程文件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二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十萬元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限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應當繼續按照要求報送工程檔案。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存在損毀、丟失、勾畫、涂改、偽造或者擅自抄錄、復制城建檔案,以及泄露城建檔案秘密等違法行為的,由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責令賠償損失,賠償的數額依據檔案的價值以及損壞程度確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銷毀城建檔案的,由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