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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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7月27日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藍天立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船閘管理,確保船閘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航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船閘的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船閘,是指設有上、下閘首和閘室的通航建筑物,含引航道、口門區、連接段、待閘錨地、導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關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區船閘建設、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負責所轄航道上船閘建設、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船閘執法職責。
公安、水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船閘建設、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船閘施工應當接受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
船閘工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進行交工驗收,并邀請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參加。
船閘工程交工驗收后,應當通過試運行檢驗工程效果和運行能力。建設單位應當在試運行前將試運行起訖時間、試運行方案、應急預案等報告負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
第五條 船閘所在的水工程,應當在設計、施工和調度運行中統籌考慮船閘下游航道設計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和滿足航道通航條件允許的水位變化,但水文條件超出實際標準的除外。
船閘所在的水工程需大幅度減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應當提前通報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給船舶避讓留出合理的時間。
第六條 船閘所有權人可以設立或者委托承擔船閘運行操作、船舶調度、設備設施養護等工作的單位(以下統稱運行單位)從事管理。支持分屬不同所有權人的多線船閘設立統一的運行單位從事管理。
第七條 運行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編制運行方案,保障船舶及時、有序通行;
(二)對過閘船舶實施管理,包括登記、編組(隊)、調度指揮,做好過閘船舶和船閘運行的統計工作等;
(三)及時開展閘室、引航道、口門區、連接段、待閘錨地等區域清淤及水上水下礙航物的清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四)按照運行方案和國家技術規范開展船閘維護,保證船閘正常運行;
(五)加強水位及流量的監測和記錄,向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每天上午8時和下午4時的水位及流量。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引導船閘的運行單位加強信息化建設,采集水位、流量、船舶過閘的實時視頻數據及過閘船舶的相關資料信息,并與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共享。
第九條 除水行政、能源部門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電站的船閘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免收費以外,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船舶過閘費。船舶過閘費用于船閘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以及船閘的改擴建。
第十條 有夜航條件河流上的船閘,應當每天24小時持續運行。無夜航條件河流上的船閘,每天持續運行時間不得少于10小時。
船舶每滿一閘通行1次,但船舶候閘時間超過3小時的,未滿一閘也應當放行,船舶候閘時間從第一艘船舶等候時間起算。
第十一條 船舶過閘前應當向運行單位提出過閘申請,并按照規定如實提供船名、船舶類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貨種、實際載貨(客)量等相關信息。
運行單位應當按照船舶申請的先后次序安排過閘;但對搶險救災船、軍事運輸船、客運班輪、重點急運物資船、執行任務的公務船等優先安排過閘。重點急運物資船的范圍以及其他優先過閘的船舶類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運行單位應當制定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專項運行調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嚴格實施,不得安排危險貨物船舶與客船同一閘次過閘。易燃易爆化學品船應當安排單獨過閘。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行單位應當停止開放船閘:
(一)因防洪、泄洪等情況,有關防汛指揮機構要求停航的;
(二)遇有大風、大霧、暴雨、地震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可能危及船閘運行安全的;
(三)通航水域流量、水位等不符合運行條件的;
(四)按照運行方案進行維護或者應急搶修需要停航的。
有前款規定所列情形之一的,運行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航、復航信息,并報告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在防洪期間,運行單位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安排,做好船閘防洪安全、設備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船閘處于非運行時段或者經公告停航期間,候閘的船舶應當駛向指定的待閘錨地?。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行單位應當禁止船舶過閘:
(一)船體受損、設備故障等影響船閘運行安全的;
(二)船舶的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船閘運行限定標準的;
(三)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禁止船舶過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過閘船舶在船閘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服從調度指揮,搶檔超越;
(二)從事上下旅客、裝卸貨物、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活動;
(三)從事燒焊等明火作業;
(四)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進行洗(清)艙作業;
(五)丟棄物品、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等。
第十七條 禁止在船閘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從事爆破、取土、開采砂石砂礦。
禁止在船閘的引航道內和口門區外200米范圍內修建碼頭、設置裝卸點、開設輪渡和傾倒各種物體。
禁止破壞和擅自移動船閘內的助航標志和安全標志。
第十八條 船閘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救生器材和搶險器具等安全生產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 在船閘內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的,運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并及時報告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運行單位應當制定船閘運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障組織實施,并將預案報送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運行單位應當按照運行方案和國家技術規范開展船閘維護,并建立完整的維護資料檔案,保證船閘正常運行。船閘維護包括保養和修理。
船閘維護需要停航的,應當盡可能安排在運輸淡季或者枯水期進行。同一通航河流上有多個船閘需要停航維護的,應當盡可能安排在同一時段進行。船閘維護停航應當發布航道通告。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運行單位未按照運行方案和國家技術規范開展船閘維護,造成船閘不能正常運行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