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試行)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試行)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試行)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試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擴大)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防止律師通過違規炒作等方式影響案件依法辦理,維護誠信公平的良好執業環境,維護行業形象,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案件承辦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發表代理、辯護等意見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訴訟及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第三條 律師發表代理、辯護等意見的權利受到不當阻礙或不法侵害的,有權要求辦案機關予以糾正。辦案機關不予糾正的,律師可以向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也可以向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律師協會應當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告知律師。針對妨礙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情況,律師也可根據相關規定,向負有法律監督職責的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
第四條 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方式違規炒作案件:
(一)通過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影響案件依法辦理;
(二)通過媒體、自媒體等平臺就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評論,以轉發、評論等方式炒作誤導性、虛假性、推測性的信息;
(三)侮辱、誹謗辦案人員、對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通過披露有損辦案人員、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隱私等不正當方式,歪曲、丑化辦案人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形象;
(四)違規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為噱頭進行宣傳,煽動輿論,制造影響;
(五)煽動、教唆當事人或其他人員通過網絡等傳播媒介對案件發表不當評論,制造影響,向辦案機關施壓;
(六)其他以不正當方式違規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條 公開審理的案件,承辦律師不得披露、散布通過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活動獲取的可能影響案件依法辦理的重要信息、證據材料。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承辦律師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準許公開的除外。
案件承辦律師不得通過當事人、他人變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辦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知曉案情的律師參照執行。
第六條 未經法庭許可,案件承辦律師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對外傳(直)播庭審情況;不得通過接受采訪、撰寫文章、發表評論或者其他方式,對外披露未經公開的庭審細節和情況。
第七條 案件審理終結后,律師、律師事務所如認為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應當引導當事人依法通過法定程序解決。不得通過違規炒作案件,為后續可能產生的再審、抗訴、申訴等法律程序制造輿論壓力。
第八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對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問題等發表評論,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不得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違規炒作:
(一)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言論,攻擊、詆毀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
(二)制造輿論,煽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情緒,激化社會矛盾;
(三)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四)發表與律師職業身份不符,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評論。
第九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媒體、自媒體等平臺,以文字、音視頻等方式發表評論意見時,應核查信息真實性,確保意見專業合法,不得損害律師職業尊嚴和律師行業形象。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師違規炒作案件,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培訓,教育引導律師明晰執業底線和紅線,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自覺抵制違規炒作案件行為。
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則的,由其所屬的地方律師協會通過主動調查或根據投訴進行調查處理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律師協會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辦案機關告知律師存在違規炒作行為的,應當開展調查,并及時反饋結果。
第十一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律師協會應當通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限期改正,并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等行業規范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律師、律師事務所有相關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律師協會應當書面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并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