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檢察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業清單》的通知
關于印發《檢察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業清單》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檢察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業清單》的通知
關于印發《檢察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業清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檢察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業清單》已經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9月29日
檢察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業清單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廳局級及直屬單位四級職員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禁業范圍,按照中央關于規范中央單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禁業范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地方檢察機關廳局副職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禁業范圍,按照中央關于規范省區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有關規定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領導干部和檢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設立人,不得在其任職檢察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四、各級人民檢察院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與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和管轄單位發生直接經濟關系。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從事其他可能影響其依法公正履職的經商辦企業等經營活動。
六、檢察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商辦企業及其他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或者為其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
七、本清單中所稱“各級人民檢察院領導干部”,指各級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