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和合規性審查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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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和合規性審查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和合規性審查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發改辦價格〔2021〕7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提升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和合規性審查(以下簡稱“評估審查”)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更好促進價格指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制訂了《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和合規性審查操作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1年10月11日
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和合規性審查操作指南(試行)
為提升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和合規性審查(以下簡稱“評估審查”)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更好促進價格指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21 年第 43 號,以下稱《辦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總則
(一)定義。本指南所稱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審查,是指依據《辦法》,對有關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主體、編制方案、數據采集及指數計算發布行為等進行評估和合規性審查,并作出評估審查結論、提出整改意見和處理措施的過程。
(二)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采集或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編制、發布、運行、維護價格指數等相關行為,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和服務市場產生重要影響的價格指數行為。
(三)評估審查主體。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對其相關行為進行評估審查;對社會反映強烈、群眾舉報較多的價格指數,應及時開展評估審查。對反映全國或區域市場情況,或對全國或區域市場產生重要影響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委托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其行為開展評估審查;對反映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市場情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由該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其行為開展評估審查。
(四)評估審查原則。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審查,應當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評估審查內容
根據《辦法》規定,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價格指數行為主體。主要評估審查價格指數的行為主體是否具有獨立性及必要的專業性。
(二)價格指數編制行為。主要評估審查價格指數的編制方案是否科學、規范、完整,價格信息采集點的選擇、規格品的設置是否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價格數據采集是否合法合規,數據樣本是否真實可靠,權重確定方式是否合理,價格指數計算公式是否科學,價格指數命名是否規范,價格數據采集、指數計算等行為是否嚴格按照編制方案開展等。
(三)價格指數發布行為。主要評估審查價格指數是否有相對穩定的發布渠道,對外發布前是否試運行不少于 6 個月,有關重要信息是否在發布渠道顯著位置進行披露等。
(四)價格指數運行維護行為。主要評估審查價格指數的運行維護是否嚴謹規范,行為主體是否保持客觀中立等。
(五)價格指數自我評估行為。主要評估審查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是否按照《辦法》要求,自 2022 年起每年一季度對上年度價格指數運行情況開展自我評估,是否在指數發布渠道顯著位置對外公布評估結果。
(六)價格指數轉讓和終止行為。價格指數存在轉讓或終止情形的,主要評估審查其相關操作是否規范。
(七)其他相關行為。主要評估審查價格指數行為主體的其他相關行為是否符合《辦法》要求。
評估審查的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1《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和合規性審查指標表》(簡稱《評估審查指標表》)。
三、評估審查方法
(一)工作方式。
1.查證資料。向價格指數行為主體調閱有關資料,逐項查證。
2.座談訪談。召集價格信息采集點、價格數據采集、價格數據審核、價格指數計算、價格指數銷售推廣等環節人員進行座談,或向價格指數使用方進行訪談,了解具體情況。
3.現場查驗。赴價格信息采集點、價格指數計算等場所實地查驗基本條件及相關行為開展情況。
4.專家評議。對部分評估審查內容,可組織相關領域專家評議聽取意見,綜合研判是否存在價格數據失真、價格指數操縱等問題。其中,專家數量應為不少于 5 人的單數。
(二)評價方法。
評估審查采取合規評價的方法,對《評估審查指標表》中的評估審查指標逐一作出是否合規的評價,并據此作出總體評價。
四、評估審查程序
(一)發出評估審查通知。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辦法》要求,向有關價格指數行為主體發出書面評估審查通知。評估審查通知應載明所評估審查的具體價格指數、所需材料(可參考附件 2《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審查材料清單》)、材料提交時間、工作要求等內容。
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應當根據通知要求,及時開展自評,填寫《評估審查指標表》,起草自評報告,準備相關材料,按時提交價格主管部門。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按照要求補充提交。
(二)開展評估審查。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照評估審查內容要求,采用有關工作方法,對價格指數行為開展評估審查,并填寫《評估審查指標表》。其中,組織專家評議的,應形成專家評議意見書。
(三)編寫評估審查報告。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評估審查情況,研究確定評估審查結論,編寫評估審查報告。評估審查發現不合規或違規情形的,在提出評估審查初步結論后,向有關價格指數行為主體進行反饋。有關價格指數行為主體對評估審查初步結論存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審查初步結論 10 個工作日內,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對最終確認的不合規或違規情形,應在評估審查報告中提出整改意見。
(四)出具評估審查結論。價格主管部門確定評估審查結論后,向有關價格指數行為主體出具評估審查結論。對存在不合規或違規情形的,同步反饋整改意見、發出處理通知書,要求價格指數行為主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提交整改報告后,價格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整改結果評審,并形成整改評審意見書。
(五)資料存檔。價格主管部門將評估審查通知復印件、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提交的材料、價格主管部門填寫的《評估審查指標表》、專家評議意見書(如有)、評估審查報告、整改意見及處理通知書復印件(如有)、整改評審意見書(如有),以及其他評估審查過程中形成的資料進行存檔。采取電子存檔方式的,應對帶有簽字、蓋章的資料進行掃描存檔。
五、評估審查結論及處理措施
(一)評估審查結論。
根據評估審查的具體情況,作出評估審查基本結論。經評估審查未發現不合規或違規情形的,作出“合規”的結論;發現不合規或違規情形的,逐一列明,并作出“不合規”、“明顯不合規”、“嚴重違規”等結論。
(二)處理措施。
1.對不合規的,責令有關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按照《辦法》規定,限期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在整改期內,可允許其繼續開展價格數據采集及價格指數計算、發布等活動。未按時完成整改的,對價格指數行為主體進行約談,必要時公開曝光,同時暫停開展相關價格指數發布活動,直至完成整改并經評審達到整改要求后,方可繼續開展指數發布活動。
2.對明顯不合規的,立即暫停相關價格指數的發布活動,并約談有關價格指數行為主體,責令其按照《辦法》規定,限期完成整改,提交整改報告。經評審達到整改要求后,方可開展指數發布活動。
3.對嚴重違規的,立即暫停相關價格指數的發布活動,并責令有關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按照《辦法》規定,限期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經評審達到整改要求后,先內部試運行 6 個月以上,方可對外開展指數發布活動。
對明顯不合規和嚴重違規的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未按時完成整改的,將其明顯不合規或嚴重違規的行為信息納入對應價格指數行為主體信用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開曝光。
對可能涉嫌違法的,將有關情況及線索轉有權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法律責任。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一)價格指數行為主體自我評估。
價格指數行為主體開展自我評估(包括年度自我評估、接到價格主管部門評估審查通知后開展的自我評估)時,可參考本指南。
價格指數行為主體完成年度自我評估后,在價格指數發布渠道顯著位置發布自我評估結果,同時將自我評估報告提交注冊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查。
(二)工作人員紀律要求。
價格主管部門及其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在參加評估審查工作時,應嚴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內部工作情況,在向有關價格指數行為主體反饋前不得泄露評估審查結論;嚴禁與有關價格指數行為主體發生不當利益往來,不得有可能影響公正開展評估審查工作的其他行為。同時,應恪守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有關價格指數行為主體商業秘密。
附件:1.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和合規性審查指標表
2.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審查材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