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近親屬禁業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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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近親屬禁業清單》的通知
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近親屬禁業清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關于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部署要求,確保人民法院干警廉潔司法、廉潔用權、廉潔齊家,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從嚴管理進一步向縱深發展,現將《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近親屬禁業清單》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近親屬禁業清單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關于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部署要求,確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廉潔司法、廉潔用權、廉潔齊家,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從嚴管理進一步向縱深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法官法》及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經商辦企業行為相關規定,按照《關于規范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清單。
第二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近親屬經商辦企業執行以下共同禁業范圍:
(一)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
(二)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三)法院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與領導干部所在法院和管轄單位發生直接經濟利益關系;
(四)法院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擔任提供司法拍賣、司法評估等有償中介或法律服務的營利性組織的設立人、合伙人、投資人、高級管理人員等;
(五)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從事其他可能影響其依法公正履職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三條 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或者為其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廳局級副職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執行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禁業范圍外,按照中央組織部《中央單位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禁業范圍(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以下人民法院廳局級副職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執行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禁業范圍外,按照中央組織部《關于省區市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規定》及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清單所稱“法院領導干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審判執行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法官及具備公務員身份的法官助理、執行員、書記員。
第六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可以根據本清單,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