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德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四川省德陽市人民政府
德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德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德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德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八屆七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20年7月17日
德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和管理,創造規范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德陽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德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德陽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是指德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建成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設置展示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廣告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等公共設施設置廣告或者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張貼廣告的行為;
(三)利用公共汽車車身等移動載體外部設置廣告的行為;
(四)利用布幅、氣球、充氣裝置等其他設施在戶外設置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營地、辦公地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據法定職責做好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德陽市市轄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城鄉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等具體要求。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并對商業廣告點位投放公益廣告的時長、篇幅等作出要求。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城市容貌標準》以及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等管理規范依法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
第十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應當征求公安、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實施管理。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應當公開,方便設置者、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設置管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戶外廣告的;
(五)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大型戶外廣告是指廣告設施任一邊邊長大于等于4米或者廣告設施單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的文件;
(三)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證明文件和載體位置關系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五)戶外廣告設施制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修建占用城鄉用地和空間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因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活動許可。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等要求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或招商期間應當刊載、播放公益廣告。
利用公共載體發布戶外廣告,戶外廣告設施每年累計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天。出讓公共載體使用權時,應當對公益廣告設置作出安排。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使用電子顯示裝置或者附帶其他夜景光源的,應當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避免對他人生產生活造成影響。
第十九條 設置者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維護,確保牢固安全。
設置者應當保證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整潔、完好、美觀,出現外形污損、圖文殘缺、顯示不完整、松動脫落等影響城市市容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或者更換,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上標識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系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在廣告設施上標識設置許可證號。
第二十一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涂改、損壞。因城市規劃調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