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市崇文區長巷四條綜合商店代銷合同貨款糾紛一案應當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市崇文區長巷四條綜合商店代銷合同貨款糾紛一案應當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市崇文區長巷四條綜合商店代銷合同貨款糾紛一案應當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市崇文區長巷四條綜合商店代銷合同貨款糾紛一案應當如何處理的復函
199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89〕第150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北京市崇文區長巷四條綜合商店名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實為私人所有的企業,其對外所欠債務首先應由企業的所有權人韓寶德負責清償;不足清償部分,參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1989.8.17)和國務院國發〔1990〕68號通知的有關規定,應由北京市崇文區副食品公司(出租方)在其收取租金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