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五屆〕第二十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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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渭南市人大常委會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五屆〕第二十一號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五屆〕第二十一號
《渭南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已于2021年8月31日渭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經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0月25日
渭南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2021年8月31日渭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或者規劃用于城鄉居民生活飲用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關的陸域,按照《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分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水質標準、規范等要求確定水源,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規劃,合理布局取水口,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或者保護范圍,建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機制,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納入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擬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保護范圍的劃定方案。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合理配置確定飲用水水源,擬定飲用水供水方案,依法做好飲用水取水管理和水源涵養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相關工作,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開展宣傳教育。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飲用水水源地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對因劃定調整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或者保護范圍,造成相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設置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及宣傳牌,治理周邊環境,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依據國家相關技術要求劃定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隔離防護設施或者標志。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范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兩岸縱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過集雨范圍;
(二)湖庫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徑200米范圍的區域,但不超過集雨范圍;
(三)水窖水源地保護范圍是集水場地區域;
(四)地下水水源地保護范圍為取水口周邊30米至50米范圍。
第九條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范圍內,除遵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廁所、化糞池和滲水坑,利用廢棄井排放污水;
(二)施用高殘留、高毒農藥,隨意丟棄和處置農藥包裝物和清洗物;
(三)建造畜禽養殖設施;
(四)設立糞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站;
(五)設立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
(六)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七)堆放醫療垃圾;
(八)焚燒垃圾;
(九)從事洗滌、旅游、水產養殖或者游泳、垂釣等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基礎環境調查,對水源地保護范圍內污染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建立動態數據庫。
對于因受污染已不能達到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的,及時撤銷和調整水源地。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管理機制。聯村供水的經營單位設立專人負責水源地環境管理;單村、聯戶、單戶取水的村安排專人負責水源地環境管理。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村(組)應當加強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衛生防護,做好衛生清理與消毒工作?垂芫S護周邊環境及設施,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村(組)管理的供水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
第十三條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對本轄區分散式飲用水開展一次水質檢測和衛生防護檢查,并將檢測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及供水單位。
第十四條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周邊企業和供水單位應當分別編制防范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終端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地安全巡查制度,加強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對飲用水水源地及相關設施進行巡查,發現影響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影響并依法處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巡查工作,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以及相關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查處。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中存在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情形,可以向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提出環境公益訴訟的建議。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未作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負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