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未被抗訴的被告人可否加重刑罰問題的電話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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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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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2月1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粵法刑一文字第4號《關于對未被抗訴的被告人可否直接加重刑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即: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訴的,不宜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未被抗訴的被告人直接加重刑罰。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未被抗訴的被告人可否直接加重刑罰問題的請示 〔1990〕粵法刑一文字第4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在審理共同犯罪的抗訴案件時遇到這樣的問題,即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是共同犯罪中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某個被告人,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檢察機關沒有提出抗訴的某個被告人,原判處刑失輕。如被告人罪行十分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一審判處了死緩,而這個被告人有的沒有上訴,有的提出上訴。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時可否直接對一審判處死緩的被告人改判死刑的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和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即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限制的規定,對檢察院未提出抗訴的一審判處死緩的被告人可以加重刑罰,即可以直接改判死刑。這個改判是符合法律理論的,高法編的刑訴法教材也明確說了這種情況是可以直接改判加重刑罰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上訴人不得加重刑罰是個原則。抗訴不受限制,只是指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被告人。對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的其他被告人不宜直接加重刑罰。特別是對一審判處死緩的被告人,如果二審認為,確實需要判處死刑,也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以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本院審委會多數人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當否,請予以復示。
199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