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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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河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 2 號
《河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王正譜
2021年11月12日
河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預警管理,有效發揮地震預警作用,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河北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響應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后,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前,利用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快速獲取地震信息,向該區域提前發出地震警報的行為。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防震減災規劃,并實行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與政府發展規劃相銜接的經費投入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警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和成果推廣應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提高公眾應急避險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必要的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通信等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二章 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并納入省防震減災規劃。
第九條 地震預警系統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卣痤A警監測系統;
(二)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系統;
。ㄈ┑卣痤A警信息播發系統;
。ㄋ模┑卣痤A警信息接收系統;
。ㄎ澹┑卣痤A警應急處置系統。
第十條 建設地震預警系統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有關地震預警技術要求的設備和軟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等相關要求,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地震預警監測系統。
地震預警監測系統建設應當依托地震監測臺網,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類地震監測臺站,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二條 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播發機制,指定播發媒體。
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通信等被指定的播發媒體應當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指導下,建設地震預警信息播發系統,做好地震預警信息播發工作。
第十四條 地震易發區的學校、醫院、養老服務機構、商場、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系統。
鼓勵其他區域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系統。
第十五條 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樞紐變電站、輸油輸氣管線(站)、大型水庫、核電站等生命線工程和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下統稱重點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系統和地震預警應急處置系統。
第十六條 地震預警監測系統、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地震預警信息播發系統應當經過一年以上試運行。試運行結束,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入網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運行。
第三章 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響應
第十七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通過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向預估地震烈度達到地震預警信息發布條件的區域自動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地震預警信息,不得編造和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發震時間、震中、震級、預估地震烈度等。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規定,依法及時做好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單位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進行處置,避免或者減輕地震災害損失。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播發媒體,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自動、高效、無償地向社會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第二十一條 因技術等原因造成地震預警信息誤發或者偏差較大時,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原渠道進行更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四章 區域協同
第二十二條 本省與北京市、天津市及周邊其他區域建立地震預警協同工作機制,加強地震預警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三條 本省與北京市、天津市統一地震預警信息源和地震預警信息發布閾值、發布內容。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建立地震預警數據和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地震預警信息互為備份、互為服務,提高區域地震預警能力。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共同推進區域內地震預警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推動建設集科研實驗、成果轉化、科技交流、集成示范為一體的區域地震預警科技創新平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系統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建設和安裝地震預警系統的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確保地震預警系統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地震預警系統設施。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破壞地震預警系統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震預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床捎梅蠂覙藴省⑿袠I標準或者有關地震監測技術要求的設備和軟件建設地震預警系統的;
。ǘ┑卣鹨装l區的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系統的;
。ㄈ┲攸c工程未按規定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系統和地震預警應急處置系統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或者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地震預警系統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河北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