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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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常委會
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9號)
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9號)
《四平市黑土地保護條例》已由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7月27日通過,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9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30日
四平市黑土地保護條例
(2021年7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黑土地資源,防止黑土地數量減少、質量下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保護。
本條例所稱黑土地,是指擁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優質土地,包括黑土、黑鈣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漿土、水稻土等土壤類型。
第三條 黑土地保護應當堅持合理規劃、保護優先、用養結合、突出重點、綜合施策、數量與質量并重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承包者與經營者實施、社會參與的長效保護機制。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黑土地資源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對破壞黑土地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黑土地保護職責: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推進黑土地保護工作,編制黑土地保護規劃,制定和貫徹落實黑土地保護措施,加強黑土地保護宣傳教育,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表彰和獎勵在黑土地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黑土地保護情況等;
(二)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集體所有的黑土地保護工作,落實黑土地保護政策及措施,組織農業生產廢棄物回收等。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黑土地保護職責: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劃定黑土地邊界,建立黑土地檔案和數據庫,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實地勘探、調查取證,并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糾正等;
(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黑土地監測站(點),監督黑土地土壤環境和數量、質量變化情況,指導實施測土配方施肥以及采取農藝、生物和工程等措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實地勘探、調查取證,并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糾正等;
(三)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完善農田林網體系建設,配合鄉(鎮)人民政府更新改造防護林,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實地勘探、調查取證,并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糾正等;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黑土地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制定黑土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對涉及黑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等;
(五)水主管部門對黑土地中的坡耕地、風蝕沙化地、侵蝕溝進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在河流、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以及黑土地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營造植物保護帶等;
(六)財政主管部門落實黑土地保護經費投入,撥付黑土地保護獎勵、補貼和補償資金等。
第七條 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對破壞黑土地資源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民會議將黑土地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承包者、經營者依法合理使用黑土地,發現破壞黑土地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黑土地承包者、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與黑土地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村規民約,自覺對黑土地進行養護,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現場檢查、實地勘探、調查取證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實行多樣化、差異化的黑土地分類保護技術模式:
(一)實行秸稈覆蓋還田免耕、秸稈深翻還田或者休耕、輪作等保護黑土耕地;
(二)實行自然恢復、人工修復等保護黑土林地;
(三)實行人工種草、劃區輪牧、圍欄封育等保護黑土草地;
(四)實行植被恢復、有害生物防治等保護黑土濕地。
第十一條 實行嚴格的黑土耕地保護措施:
(一)鼓勵、支持黑土耕地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和種糧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集中,開展土地平整,實行規模化經營、機械化耕種;
(二)鼓勵、支持黑土地承包者、經營者使用符合標準的有機肥、堆漚肥和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
(三)建設防護林和農田水利設施;
(四)其他可以采取的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黑土地保護工作體制:
(一)建立健全田長制。建立縣(市)區包鄉(鎮)、鄉(鎮)包村、村包村民小組、村民小組包承包者的田長制。田長制的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二)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黑土地保護責任書,明確工作任務、完成時限等內容,考核評價結果適時向社會公開;
(三)建立健全督查制。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土地保護督查制度,將督查結果納入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和考核評價體系,強化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占用黑土地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耕地改良、高標準農田建設、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土地復墾和綠化等。
第十四條 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黑土地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人無法認定的,由土地使用權人進行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黑土地上從事下列行為:
(一)盜挖黑土;
(二)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三)損壞、擅自變動黑土地質量監測站(點)永久性標志和基礎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