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問題的函
195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夏邑縣人民政府司法科:
本年6月4日函悉。你縣因在學習“關于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時對該指示第二條發生疑義,呈請解答關于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以及一般土匪、特務、惡霸、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股分和財產以外之財產應否沒收的問題;茲答復如下:
(一)政務院所發布之“關于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只是就這些反革命分子在“企業中的股份和財產”依法應為沒收的程序作出指示,不能認為是并非關于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一般規定。
(二)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應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本年6月23日公布之“關于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處理。在判決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時,除因被沒收部分有屬于企業中的股份和財產,在沒收的程序上應依政務院本年2月4日公布之“關于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處理外,一般的均應依“關于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執行沒收。
(三)來問第一點:所謂“屬于前條以外的一般土匪、特務、惡霸”等是指前條已指出的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以外的一般反革命分子而言,并舉例如土匪、惡霸、特務等皆是。但這些反革命分子應否沒收其財產,須按其罪惡大小,情節輕重,依法處理;第二、四兩問亦應視其罪惡大小,情節輕重,分按具體情況根據前述政務院“關于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作適當處理。第三問所指偽頑連營長級、鄉鎮長、聯保主任等,如其罪惡重大依法應為懲罰,則要不要并予沒收財產或單獨給予沒收財產的懲罰,亦均應視具體情況根據上述政務院“關于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妥慎處理。
附:夏邑縣人民政府司法科關于沒收反革命罪犯的財產的請示函
最高人民法院編纂處負責同志:
本縣在清理敵偽物資工作中,召開了房產清理委員會,在會上學習法院工作通訊第七期關于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在討論中,發現第二條尚有疑問之處,特舉出來,請示答復:
一、屬于前條以外的一般土匪一句,究系指政治性土匪、非政治性土匪、還是小土匪、偽頑匪是否包括在內,其罪惡之大小,是否有限制,在沒收其股份和財產中,屬于私人財產是否沒收ⅶ
二、土匪、惡霸、特務、反革命分子,在城市中的房屋,而本人并無公私營業者,是否應予沒收
三、所謂反革命分子、漢奸、戰犯等,而偽頑連營長級、鄉鎮長、聯保主任等的房屋,是否在沒收之列
四、如本縣第二區孫王樓村著名惡霸地主孫雨亭,田地三百余畝(已沒收),統治一方,在本縣東關中和街舊有宅基三處近百余間,而惡霸孫雨亭,并無公私營企業,而人民又痛恨者,其房屋如何處理ⅶ
以上四項,希接信后,抽暇示復,以便執行是荷。
195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