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關于委托實施省管部分用地審批(審核)職權的決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關于委托實施省管部分用地審批(審核)職權的決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關于委托實施省管部分用地審批(審核)職權的決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關于委托實施省管部分用地審批(審核)職權的決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關于委托實施省管部分用地審批(審核)職權的決定〉的決定》已經2021年8月6日省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胡昌升
2021年9月9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關于委托實施省管部分用地審批(審核)職權的決定》的決定
為實現用地審批“放管服”改革全覆蓋,減少地區之間政策差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法制統一,省政府決定對《關于委托實施省管部分用地審批(審核)職權的決定》(2019年省政府令第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段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將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慶市、雞西市、雙鴨山市、伊春市、七臺河市、鶴崗市、黑河市、綏化市、大興安嶺地區、哈爾濱新區、綏芬河市的省管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審批職權,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給上述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爾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原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的相應審查職權,委托給上述市(地)、哈爾濱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上述城市中,需對依據國務院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編制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的,其審核職權亦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給所在市人民政府、哈爾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原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的相應審查職權,委托給所在市、哈爾濱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同時,將上述市(地)、哈爾濱新區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職權(不包括自然資源部委托省級實施的和跨市級行政區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職權)委托給上述市(地)、哈爾濱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
二、將第二段中“受委托市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修改為“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爾濱新區管理委員會”,將“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受委托市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修改為“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受委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委托實施協議書,負責對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爾濱新區管理委員會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三、將第三段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委托機關,對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爾濱新區管理委員會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委托審批(審核)、審查職權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爾濱新區管理委員會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在委托范圍內依法實施受委托職權,主動接受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社會公眾監督,承辦因實施委托審批(審核)、審查職權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具體答復、應訴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受委托職權不得再次委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