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地主債權處理問題的解釋(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地主債權處理問題的解釋(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地主債權處理問題的解釋(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地主債權處理問題的解釋(節錄)
1951年7月6日,最高法院華東分院
解釋
(略)
二、對于原提第二項關于在解放前工商業資本家所欠地主債務如何處理問題:經本院與華東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聯系研究,認為解放前地主對工商業資本家的債權,應繼續有效,并且按土地改革法第二條的規定,此項債權也不予沒收。因之農會自亦不能收取分配。但如農民為向該地主追償因破壞土改轉移土地所受損害,以及要求返還所欠押金等,而地主必須以該項債權抵償時,原則上亦應由地主負責清理。若債權、債務雙方同意將該項移交與農會,則農會亦可接收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