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淮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淮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2021年11月29日政府令第10號公布 2022年1月1日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10 號
《淮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八屆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史志軍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是指本市市區、縣城以及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管理和電梯、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設施設備使用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等范圍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屬地管理、規范使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的安全管理體系,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商務、交通運輸、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車站、養老和福利機構等公共場所的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城市房屋使用安全公益宣傳,對違反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有權投訴和舉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集體的,房屋管理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有管理人的,管理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無管理人的,實際使用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責任:
(一)按照規劃、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按照規定裝飾裝修房屋;
(四)按照規定進行白蟻防治;
(五)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并治理危險房屋;
(六)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應急處置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房屋出租、出借或者設有居住權的,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權人等房屋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發現房屋出現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義務。
第十一條 房屋共有部分實行委托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房屋安全檢查、維修養護等管理責任;未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約定不明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規劃用途;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三)開挖房屋底層地面;
(四)擅自改變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層數和面積;
(五)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屋)面荷載;
(六)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發現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實施前款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對房屋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人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人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裝飾裝修服務協議。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要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出具的審定意見,并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拒不辦理登記、批準手續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相關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五條 城市房屋設置建筑幕墻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以及有關規定,承擔建筑幕墻常規維護、檢修、安全性鑒定等安全維護責任。
第十六條 城市房屋建筑幕墻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委托進行安全性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與設計能力的單位承擔。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幕墻,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按照鑒定處理意見立即采取安全處理措施,并及時將鑒定結果和安全處置情況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城市房屋建筑幕墻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排查;使用期滿十年后的半年內以及以后的每三年,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幕墻工程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和評估。
第十八條 對城市房屋進行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城市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十九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
(二)出現不均勻下沉、裂縫、變形、損壞、腐蝕等異常情況危及房屋安全;
(三)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
(四)依法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按規定委托鑒定的,應當及時告知其按照規定委托鑒定。
第二十條 城市房屋改造為人員密集場所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提供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對周邊房屋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工程建設活動造成周邊房屋裂縫、變形、不均勻下沉等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并及時排險、修復。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及其鑒定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并向鑒定委托人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當明確鑒定結論;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還應當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等處理意見。
鑒定單位及其鑒定人員對出具的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用途、結構類型、使用年限等情況,對房屋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汛期前以及遭遇臺風、暴雨、冰雹、大雪等極端天氣的,還應當進行專門檢查。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外墻墻面、外窗、屋頂、挑檐、公共出入門廳,以及空調外機架、晾曬架等外墻附著物。
第二十四條 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查明原因,結合隱患產生部位、嚴重程度以及房屋使用環境等情況,采取應急防范、維修加固、減少荷載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鑒定單位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者修繕治理。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發生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出現房屋坍塌或者坍塌危險以及發生其他涉及房屋安全重大險情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搶險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實施城市房屋應急搶險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先行組織施工,同時向有關部門書面報告,并按規定補辦手續。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將成片危險房屋優先納入舊城改造范圍,并有計劃地組織實施。
對未納入舊城改造范圍的零星、分散危險房屋可以采取征收安置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的房屋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醫療、商場、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用房的安全隱患排查。
汛期前以及遭遇臺風、暴雨、冰雹、大雪等極端天氣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行專門的安全隱患排查。
第二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并按照應急搶險預案及時做好轄區內房屋排險解危工作。
對出現險情的房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設置警示標識、劃定警示區域,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
第三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并管理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市有關部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上傳至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白蟻防治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管理,建立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房屋使用安全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市市區、縣城、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之外的農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