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與資金監管規定
淮南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與資金監管規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與資金監管規定
淮南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與資金監管規定(147號令修訂)
(2014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規范存量房經紀和交易行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維護存量房買賣雙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存量房網上交易與資金監管,適用本規定。
存量房是指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
第三條 市、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存量房網上交易與資金監管工作,其所屬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存量房網上交易與資金監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存量房網上交易與資金監管工作。
第四條 市、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組建存量房網上交易平臺,發布房屋交易信息。
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存量房經紀業務,應當向監管機構申請辦理存量房網上交易平臺系統操作用戶認證。
符合入網條件的經紀機構,由監管機構配發系統密匙和分配注冊用戶名。密匙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存量房經紀業務,通過存量房網上交易平臺操作系統,申請監管機構發布擬出售存量房的下列信息: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內容;
(二)存量房交易條件;
(三)經紀機構名稱,聯系方式和主辦經紀人員;
(四)其他應當發布的信息。
第七條 對申請掛牌的房源,監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2 日內完成與已登記的信息比對,無異議的通過存量房網上交易平臺系統發布。
第八條 網上交易平臺系統發布存量房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申請撤銷:
(一)委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屆滿的;
(二)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三)合同撤銷或者終止委托的。
第九條 對已辦理異議登記或者被依法查封的存量房,由監管機構撤銷房屋出售信息。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促成交易的,應當通過交易平臺系統,出具網上交易備案單。
交易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存量房買賣協議的,應當到監管機構辦理存量房網上交易。
第十一條 交易雙方當事人可以持相關材料與監管機構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托管資金足額入賬后,監管機構出具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憑證。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
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不計息、不收費。
第十二條 交易雙方當事人依法繳納稅費后,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轉讓登記。
第十三條 房屋轉讓登記辦結后,監管機構應當按照資金托管協議的約定,辦理資金轉賬手續。
第十四條 不動產轉讓登記辦結后,監管機構應當按照資金托管協議的約定,辦理資金轉賬手續。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規定有關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暫停其網上操作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注冊用戶,并建議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及其監管機構在存量房網上交易與資金監管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存量房網上交易與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