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南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南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福建省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南平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工業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糞便、建筑垃圾、動物尸體等廢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因地制宜、分類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協調機制,健全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政策措施,將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所需專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并將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范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單位、個人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培訓、考核和監督,并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工作。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中學、小學、幼兒園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環保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教育教學和實踐內容,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二)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企業的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推動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引導工業企業開展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工作,在消費品生產領域開展宣傳反對過度包裝行動。
(三)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納入普法宣傳教育內容。
(四)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規范中的有關內容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規劃設置要求。負責督促、指導縣(市、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工作。
(五)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運輸、處置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村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和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工作的指導、考核和監督,協調農村生活垃圾分類中出現的問題,并在新建、改造、擴建小區、城市道路時,對環境衛生收集、轉運、垃圾分類投放等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按照要求進行審核及驗收。督促在建工地生活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七)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做好全市港口垃圾的分類和減量工作,督促公交場站、客運場站等公共場所和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八)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鼓勵與扶持農業新型經營主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參與垃圾源頭減量行動。
(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組織開展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推動綠色商場示范建設;配合供銷社等相關單位指導全市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完善信息化服務平臺建設。
(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主體的登記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再生資源交易市場、超市、商場、農副產品市場等商品零售業等重點場所限塑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一)其他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落實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轄區單位、村(居)民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或者管理規約,督促引導村(居)民主動參與生活垃圾治理。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小區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定期開設專欄,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九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環衛工人及其勞動成果,主管單位應改善其工作條件,保障作業安全,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做好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垃圾分類工作。
鼓勵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級專項規劃,結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編制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組織論證、聽證。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垃圾分類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分別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
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位置、面積、功能和用途,并予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和辦公場所,應當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第十六條 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建設標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上級規定和地方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廢紙類、廢塑料、廢金屬、廢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木料等廢舊物質;
(二)廚余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產生的垃圾,居民家庭和集貿市場、生鮮超市產生的廢棄食材、剩菜剩飯、廢棄瓜果蔬菜、肉類、水產品等生活廢棄物質;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電池、熒光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化學農藥、消毒劑、殺蟲劑、膠片和相紙等物質;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按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地點和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和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取得經營許可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二)廚余垃圾應當瀝干水分后再投放至廚余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或專門設置的投放點;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閉收集點。
農村生活垃圾無法按照前款規定分類投放的,可以先分為廚余垃圾與其他類型生活垃圾兩類進行投放,并逐步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分類投放。
第二十條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商品交易市場、餐飲服務、住宿服務、批發零售、展覽展銷、商場超市、油庫油站等經營性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碼頭、車站、公園以及旅游、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運營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街巷、橋梁、人行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區域,維護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村莊,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并對外公示。
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配備垃圾分類管理員;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場所,并在顯著位置公示設置布局圖、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時間、分類投放的行為規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整潔;
(三)在責任區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單位、個人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投放;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投放人進行教育、勸導;經教育、勸導仍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收集站(點),并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于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臺賬。
管理責任人按照前款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要求對垃圾進行分類,并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容器內;
(二)配合做好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源頭減量;
(三)不得隨意丟棄生活垃圾,不得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
(四)不得亂丟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
(五)不得在露天場所焚燒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六)不得破壞垃圾分類設施;
(七)其他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相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點(亭)及相關設施設置由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共同制定。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參與制定工作。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生活垃圾分類點(亭)設置工作,不得破壞已設置的分類點(亭)及相關設施。故意損毀分類點(亭)及相關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四條 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標識、顏色按下列標準進行:
(一)可回收物標識顏色為藍色;
(二)廚余垃圾標識顏色為綠色;
(三)有害垃圾標識顏色為紅色;
(四)其他垃圾標識顏色為黑色。
已設置的收容器標識顏色與前款不符合的,應當結合新舊更替等,逐步更換為前款規定的收容器。
第二十五條 住宅區以及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對于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適量增加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六條 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按照收運企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運輸,做到日產日清。
禁止在人行道、綠地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的產量和分布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置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中轉站和壓縮轉運設施,完善生活垃圾轉運機制,制定和規范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
第二十八條 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可回收物由具備經營資質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委托取得經營許可的生活垃圾收運企業運輸。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按照規定運往指定處置場所。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運輸車輛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相應類別的生活垃圾標志,安裝車輛行駛及收運過程記錄儀,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和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地點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生活垃圾;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備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并規范作業;
(六)建立收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七)其他有關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規定。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規范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時間、路線和操作規程,做好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經過轉運站中轉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處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置為主的綜合處置方式;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生活垃圾經過處置產生的生物肥料、爐渣、飛灰等,應當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條件下,通過生產建筑材料、還田、綠化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或處置。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企業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相應管理責任人改正;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餐飲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禁止將餐飲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飼養畜禽。
第三十五條 市園林綠化、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本市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標準,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推廣實施工作。
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宅小區將廚余垃圾處理后用于單位綠化、居住區綠化、家庭園藝。
鼓勵、支持農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廚余垃圾進行就地生態處置和漚肥還田,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六條從事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廚余垃圾交由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丟棄沙發、衣柜、床等重量較重或者體積較大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在指定的地點或者交由取得經營許可收集、運輸單位處理。管理責任人應當公布大件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名單和聯系電話。
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交由具備法定條件的企業處理。
第五章 源頭減量與促進措施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鼓勵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引導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三十八條 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限期禁止生產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企業執行綠色包裝相關標準,促進快遞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使用。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使用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再生利用商品。
第四十條 酒店、餐飲、旅游、家政、環境衛生、物業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第四十一條 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提倡限制和減少塑料袋、一次性快餐盒等不可降解制品的使用,鼓勵使用可降解的紙袋等。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具體獎勵辦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個人采取創新獎勵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置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鼓勵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等場所設置可回收物的分類回收設施。
鼓勵物業服務區域、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生活垃圾分類便民回收點。
鼓勵商品生產者、經營者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快遞企業、寄件人使用電子單據和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第四十三條 市容環衛、餐飲、旅游、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的相關要求并進行崗位培訓。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考評或者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優秀住宅小區評定的內容。
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崗位培訓的內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并納入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績效管理考評指標。
第四十五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引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發現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應當予以勸告、制止。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并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農戶繳納等方式籌集。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四十九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志愿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并應及時將監督結果反饋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用途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擾亂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及省政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授權情況進行處理。
擅自改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使用性質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生活垃圾投放人、管理責任人、運輸處理企業其他行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處理。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