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深化司法民主建設 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深化司法民主建設 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深化司法民主建設 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深化司法民主建設 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公益訴訟辦案活動
——以新領域、新方式、新效果提升接受監督質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起,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公益檢察室在對本區盲道進行公益訴訟線索排摸中發現,莘莊地鐵站南出口處的盲道存在若干問題:一是地鐵站南出口西側人行道非機動車停放點通過劃線占用部分盲道;二是部分路段的盲道磨損嚴重,盲道設施養護不到位;三是部分路面在終點處未設提示性盲道(帶觸感圓點),設計不規范。以上問題危及盲人群體出行安全,存在安全隱患。在多次進行現場勘查并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后,閔行區檢察院啟動公益訴訟立案調查程序,并三次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公益訴訟辦案活動,合力推動盲道治理。
【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情況】
9月3日,閔行區檢察院以座談會形式,由公益訴訟檢察官向人民監督員全面通報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整體開展情況,介紹本案的前期辦理情況、監督難點等,認真聽取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明確了下一階段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9月25日,閔行區檢察院再次邀請上述兩名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辦案活動,與相關職能部門一同走訪現場,實地了解盲道被侵占現狀。承辦檢察官、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分別立足各自職能說明履職難點,人民監督員結合自身專業知識和工作背景,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
11月24日,閔行區檢察院第三次邀請人民監督員,就擬向相關職能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聽取意見建議。閔行區檢察院認為,轄區部分盲道設計不規范、磨損嚴重以及長期被非機動車占用,影響視障群體通行便利,可能危及出行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獲兩名人民監督員高度認同。12月6日,閔行區檢察院依法履行公益監督職責,先后向轄區交通委等部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相關單位切實履行盲道設施管養職責,加大執法力度,保障盲道通暢。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相關單位高度重視,成立盲道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迅速開展專項整改,落實盲道布局改進方案、修繕損壞路段、配強執法人員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目前盲道路段已修復完畢。
【典型意義】
一是邀請人民監督員實地走訪現場,讓辦案思路更開闊。本案中,人民監督員分別從信息技術、管理機制上提出解決辦法。閔行區檢察院主動將接受監督場景從會場向現場延伸,從院內向院外拓展,通過主動接受監督,既向人民監督員真實、生動地呈現案件全貌,又促進檢察官以人民群眾視角看問題、找原因、想對策,為檢察機關提供更多的辦案思路。
二是探索抽選專家型人民監督員,讓監督意見更專業。本案涉及市政建設管理等領域的專業知識,閔行區檢察院在協調司法行政機關抽選人民監督員時因“案”制宜,抽選從事市政管理工作的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閔行區檢察院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職業多元化的特點,在申請接受監督時,設置專業領域識別環節,讓參與監督的人民監督員與被監督的事項“專業對口”,形成“法律內行+相關領域內行”的人員配置,切實發揮好人民監督員專業知識領域的效用。這讓公益訴訟檢察官的監督更有“智慧”和底氣,法律監督效果更具“剛性”。
三是人民監督員和檢察機關凝聚合力,讓市域治理更現代。本案中,閔行區檢察院以盲道管養難題公益訴訟為切入點,找準了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在職能部門之間、職能部門與社會公眾之間搭建起更加廣泛的對話平臺,形成多方共商、共建的工作新格局。一方面,有力推動法治社會建設,通過主動邀請人民群眾監督,保障公眾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拓寬檢察機關參與法治社會建設的路徑;另一方面,有力推動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建設,通過將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融入檢察機關日常履職全過程,進一步提升檢察監督辦案質效,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促進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案例二
邀請人民監督員全程參與、監督巡回檢察
——增強公信力、提高透明度、推動規范化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啟動跨市交叉巡回檢察工作,以銀川市上前城地區人民檢察院骨干人員為主要力量組成第二巡回檢察組,對寧夏某監獄及派駐監獄檢察室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巡回檢察,并邀請人民監督員對巡回檢察工作實行全程監督。通過巡回檢察辦案,發現執行機關問題19個,派駐檢察室問題14個,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偵查線索2件。在與監獄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在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下,巡回檢察組召開會議向監獄及派駐檢察室反饋了意見,同時向吳忠市人民檢察院移交證據材料。該院充分履行職責,依法監督問題整改,將巡回檢察轉化成促進監獄改進、提升工作的實踐成果。
【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情況】
為增強此次監獄交叉巡回檢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巡回檢察組在巡回檢察方案制定階段便擬定邀請人民監督員全程參與。方案印發后,經巡回檢察組申請,銀川市人民檢察院邀請了一名人民監督員作為巡回檢察組成員,對交叉巡回檢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人民監督員參加了巡前動員和培訓,聽取了巡回檢察方案,了解了當前監獄檢察方式變革的背景以及巡回檢察工作的重大意義和主要方式內容,發表了相關工作具體分工落實的建議。在工作開展中,人民監督員與檢察組同行同進,監督檢察組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使檢察組牢牢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理念,在跨地區辦案中嚴格遵守檢察機關監督履職紀律要求,保證了巡回檢察的公開、透明。
在與巡回檢察組同步參與對某監獄實地檢察過程中,人民監督員會同巡回檢察組人員,通過查閱執行檔案、工作臺賬、會議紀要等相關資料,聽取監獄匯報,進入監獄巡控室巡視,參加聯席會議和座談會進行發言討論等方式全方位參與其中。在查看吳忠市人民檢察院近兩年辦理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案卷時,人民監督員聽取了巡回檢察組對當前減刑、假釋工作流程和審查方式的介紹,提出了對部分罪犯提請減刑時區分原案案情做進一步實質性審查等3條合理性建議得到巡回檢察組采納。
【典型意義】
一是增強檢察機關司法辦案公信力。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機關辦案活動是新時代人民檢察院自覺接受監督的重要表現,邀請人民監督員對監獄巡回檢察進行監督是引入第三方監督檢察權的重要手段。《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出臺后,積極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巡回檢察,對創新巡回檢察方式方法,用實、用足、用好外部監督力量,切實增強司法公信力,推動刑事執行檢察監督權力在人民監督、人民認可、人民擁護下公平、公正、公開運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提高監獄巡回檢察工作透明度。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創新監獄檢察方式方法,開展監獄巡回檢察試點工作,使以往派駐檢察產生的“因熟生腐”“因熟生懶”、不敢監督、不愿監督等問題得到明顯改善。在巡回檢察中,邀請來自各行各業的人民監督員作為巡回檢察組成員,在很大程度上使巡回檢察司法辦案更接地氣,使檢察機關在刑事執行和刑罰執行活動中的法律監督職能更為公眾熟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效提升巡回檢察及刑事執行檢察工作透明度。
三是推動巡回檢察履職辦案規范化。刑事執行工作是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維護刑事執行公平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方式。“人民監督員+巡回檢察”模式,是對檢察機關巡回檢察履職辦案的一次“體檢”,通過人民監督員全程參與,既能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等問題予以監督,又能強化檢察人員主動接受外部監督的觀念,保證巡回檢察組嚴格遵守巡回檢察工作規定,精益求精、嚴謹細致地開展工作,采取穩妥有效的方式方法與監管單位積極溝通,聽取人民監督員對案件和工作的意見建議,更加注重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和整改問題,有效提高巡回檢察質效,推動司法辦案規范化。
案例三
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公開聽證
——虛心采納人民監督員意見,改變擬處理決定,保障監督實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害人張某某擬給侄女轉學,通過朋友認識中間人楊某、徐某,后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謊稱可以幫忙辦理轉學手續,騙取張某某人民幣16000元(實際得到12500元,另有3500元被楊某、徐某分得)、黑蘭州香煙一條(價值180元),所得贓款全部用于生活消費,后逃匿。張某某發現被騙后于2021年1月20日報案,公安機關于同年1月23日立案。1月26日李某某主動退還贓款16400元。2021年4月6日,公安機關以李某某涉嫌詐騙罪移送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情況】
承辦檢察官認為李某某以能給他人幫忙辦理轉學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詐騙金額較小,李某某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三天內退還了被害人全部損失,且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審查中自愿認罪認罰,擬對李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2021年4月30日,本案邀請2名人民監督員參加公開聽證。聽證中,李某某稱曾委托第三人辦理轉學事宜,自己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為后來自己與委托人失去聯系,故將錢用于自己消費。人民監督員在提問環節進行了詢問,進一步了解掌握案件情況。
聽證最后,人民監督員發表了應當對李某某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監督意見。人民監督員認為:本案除了考慮詐騙金額、認罪認罰等情節外,也應充分考慮教育領域通過熟人關系辦理招生招錄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該案委托所謂熟人辦理轉學,是一種不正之風,建議檢察機關再次考慮案情的特殊性,從社會效果的角度出發,對李某某提起公訴。
聽證結束后,承辦部門再次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認真討論后,擬決定采納人民監督員意見,以李某某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依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承辦檢察官將擬起訴意見層報分管副檢察長、檢察長,均同意采納人民監督員提起公訴的意見。2021年5月6日,秦州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向秦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00元。經法院審理,采納秦州區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以詐騙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典型意義】
一是虛心采納人民監督員意見,發揮人民監督員實質監督作用。本案中,檢察機關認真聽取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在人民監督員提出不同于檢察機關擬處理決定的意見后,承辦檢察官將人民監督員意見提請聯席會議討論,并層報檢察長決定,最終采納了人民監督員意見,讓人民監督員敢于監督、愿說“真話”,切實將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落到“實處”,發揮人民監督員對辦案活動進行實質監督的作用,避免了監督“表面化”“程序化”,克服了監督“附和式”“點頭式”,切實提升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剛性,彰顯了人民監督員制度在促進檢察機關依法、透明、公正辦理案件,提高案件辦理質效的重要作用。
二是堅決落實人民監督員制度,促使檢察權規范高效運行。本案中,檢察機關落實《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和最高檢關于準確把握監督方式多樣性、豐富人民監督員監督途徑的要求,將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融入檢察工作各個環節,積極主動邀請來自不同行業的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司法辦案活動,讓人民監督員監督制度成為檢察機關強化外部監督、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提升檢察公信、增進檢民互動的有力保障,切實發揮出人民監督員“第三只眼”的作用,促進檢察權在“陽光下”規范、高效運行。
三是堅持“應邀請必邀請”“能邀請盡邀請”,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第九條的要求,對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擬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有重大影響的審查逮捕案件和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等進行公開聽證的,堅持“應邀請必邀請”。同時,對其他“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檢察辦案活動,做到“能邀請盡邀請”,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充分保障人民監督員依法、獨立、公正履行監督職責,充分彰顯檢察機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決心,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真正贏得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案例四
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不起訴案件專項質量評查活動
——內外部監督相結合,監督實效層層遞進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組織危險駕駛罪不起訴案件專項質量評查活動,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評查全過程,發現相關案件不起訴后行刑銜接不暢、檢察意見落實效果不明顯等問題。
【人民監督員監督情況】
監督過程。2021年9月3日,通州區檢察院邀請3名人民監督員擔任院外案件質量評查員,對2019年以來“醉駕”作不起訴處理案件開展專項案件質量評查。借助電子卷宗和紙質卷宗,人民監督員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起訴必要性、文書制作、非刑罰處罰措施銜接等方面,對案件進行系統評查,逐案形成《案件質量評查統計表》。評查發現案件適用法律正確,但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的檢察意見未得到有效落實。結合評查出的問題,人民監督員與承辦檢察官逐案逐項“面對面”問詢,詳細了解行刑銜接中的問題及檢察意見落實難的緣由。在案件質量評查和問詢的基礎上,人民監督員形成翔實的評查意見。經會商,人民監督員建議將專項評查情況形成調研報告,向區人大常委會匯報,借力督促行政執法機關有效落實檢察意見,更好促進“醉駕”犯罪源頭治理。
監督結果。該院采納人民監督員意見,在邀請人民監督員共同修改完善危險駕駛案件分析報告的基礎上,向區人大常委會作專題報告,推動人大常委會監司委作出規范“醉駕”案件不起訴后非刑罰處罰措施銜接的監督建議,并與多家單位達成對“醉駕”案件被不起訴人適用訓誡、社區服務、交通志愿服務等多元化懲罰矯治的共識。2021年9月26日,人民監督員應邀實地查看“醉駕”案件被不起訴人參與交通協管公益服務情況,對檢察機關落實監督意見、推動行刑銜接等工作表示滿意,并表示將持續跟蹤監督,切實履行監督職責。2022年1月中旬,南通市通州區“兩會”期間,一名人民監督員以人大代表身份,向大會提交了持續加強不起訴案件非刑罰處罰措施適用、建設更高水平平安通州的建議,得到區委主要領導批辦肯定。
【典型意義】
一是內外協同,推進檢察辦案規范化。參與案件質量評查是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的十種方式之一。同時,人民監督員的外部監督與案件質量評查的內部監督和檢察業務數據的分析研判,共同構建起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的科學管理體系。通過開展數據分析研判,邀請人民監督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質量評查活動,既有利于增強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落實的剛性,也有利于合力提升檢察辦案質量。本案中,檢察機關真心誠意接受監督,邀請人民監督員檢閱辦案質量,正視和改進檢察履職中的問題,及時補齊短板,提升了檢察辦案規范化水平。
二是層層遞進,推進法律監督高質量。人民監督員與檢察機關著力推進法律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從辦案數據分析研判工作中發現監督線索,并通過查閱案卷、評查案件,找準司法辦案問題,最終促成行政執法機關認真落實檢察意見。采取“層層遞進式”的監督模式,既體現了人民監督員對待監督工作追求極致、止于至善的嚴謹態度,也體現了檢察機關多部門協作,推進法律監督一體化、高質量的工匠精神。
三是服務大局,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我國檢察制度的創新與特色,是公眾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一種基本制度形式。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發現社會治理短板弱項后,主動向人大專題報告,爭取地方人大支持,成功推動地方人大常委會作出監督建議,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以檢察“小案件”推動社會“大治理”,助力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
案例五
浙江烈士墓群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以聽證凝聚英烈保護合力,用“檢察藍”守護“革命紅”
【基本案情】
1934年下半年至1935年初,中國工農紅軍北上抗日先遣隊曾數次轉戰遂安(今屬浙江省淳安縣)。在國民黨軍隊的反復圍剿中,許多紅軍戰士英勇犧牲。受戰時環境限制,犧牲的烈士僅就地掩埋,未標明身份。淳安縣浪川鄉有一處散葬墓群,當地稱為“紅兵墳”。但因相關史料缺失,難以辨明埋葬人員身份,未被認定為烈士紀念設施,墓室上方雜草叢生、無防護措施,存在損毀風險。
2021年2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與中國人民解放軍杭州軍事檢察院聯合開展“守護紅色軍事文化史跡”專項監督行動,淳安縣人民檢察院在專項行動中發現本案線索。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1.專家詳細論證,確認案件辦理的關鍵證據。本案爭議點較多,比如墓中安葬的是否都是紅軍,有無其他人員遺骨等。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浙江省、杭州市、淳安縣三級檢察院及杭州軍事檢察院就本案關鍵性證據進行認真審查確認,并在淳安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北上抗日先遣隊歷史研究專家、黨史和文獻研究專家和相關單位負責人參加。與會專家結合史料、研究成果及現場證據,一致認定案涉四處墓葬埋葬的128人均是北上抗日先遣隊在遂安縣送駕嶺戰役中犧牲的紅軍戰士,且該烈士墓群是目前全國已經發現的最大規模的北上抗日先遣隊烈士墓群。此份證據的確認成為推動全案的關鍵。
2.軍地協同辦理,以公開聽證凝聚英烈保護合力。在浙江省檢察院指導下,軍地檢察機關分工配合,各有側重。2021年6月11日,杭州軍事檢察院和淳安縣檢察院聯合向浪川鄉人民政府、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啟動認定案涉紅軍墓為無名烈士紀念設施的程序,并進行修繕保護。鑒于案涉紅軍墓埋葬的烈士人數多、規模大,保護工作涉及多個行政部門,且本案在黨史、軍史上具有特別意義,經浙江省、市、縣三級檢察院會商,2021年6月29日在淳安縣中洲鎮中國工農紅軍北上抗日紀念館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聽證會由浙江省檢察院檢察長主持,杭州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參加,并邀請全國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黨史軍史研究專家擔任聽證員,省、市、縣三級檢察院及相關行政機關負責人、鄉鎮基層代表等參加旁聽。聽證員和其他聽證會參加人重點圍繞將案涉紅軍墓及碑刻納入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及革命文物開展保護,包括保護方案、資金籌措方案等問題進行了充分討論。
3.細化整改方案,達成修繕保護共識。因本案專業性強,案涉紅軍墓埋葬人數多、規模大、保護費用高,多個行政機關存在權責不清、職能交叉等情形,整改面臨著現實困難。通過召開公開聽證會,各方進一步細化落實整改方案,就四處紅軍烈士墓綜合保護工作達成共識。會后,在淳安縣政府的關心支持下,淳安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積極開展案涉烈士紀念設施審核工作,會同浪川鄉人民政府有序推進設計、預算、環評及部分工程的具體實施等工作,并積極爭取專項資金支持。浪川鄉人民政府同步啟動了案涉公墓的臨時保護措施,整治周邊環境,修建參觀便道,安裝公墓介紹牌,并委托設計了烈士墓群就地分散保護、集中展示紀念的保護方案。
【典型意義】
英烈保護是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重要領域。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通過組織公開聽證會,積極聚合社會各方力量,以“陽光司法”的方式讓一段塵封的革命歷史得以重現,讓128名紅軍烈士從此正名,是“檢察藍”守護“革命紅”的生動實踐。同時,該案辦理恰逢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前夕,對學習黨史、傳承愛國主義、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較強的推動和指導作用。
案例六
湖北王某綁架抗訴案
——以聽證提供平等對話平臺,以“程序公正”促“實體公正”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5日,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王某等5人涉嫌綁架罪向通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案犯張某負案在逃。同年9月,通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等5人行為構成綁架罪,且王某在本案中起重要作用,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萬元。其余案犯均相應判刑。王某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0年12月,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王某等5人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但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改判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其他人均相應改判。2012年4月王某刑滿釋放。
2019年9月,同案犯張某被抓獲歸案。2020年8月,通山縣人民法院以綁架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萬元。該判決已生效。通山縣檢察院在辦理張某綁架案時,發現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某的二審判決錯誤,量刑偏輕,2020年9月提請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咸寧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在本案中與張某所起作用并無明顯主次之分,原審判決將王某的主犯地位改為從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1.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全面細致審查案情。湖北省檢察院檢察官對全部案卷材料審查后認為,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院、法院對王某等人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綁架、勒索他人財物的犯罪事實不存在爭議,但對王某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認識分歧。被害人和其他同案犯均證實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不僅有組織行為,還實施了毆打、威脅被害人的行為,并親自去指定地點收取贖金,應與張某一樣認定為主犯。二審判決在一審認定事實、證據不變的情況下,直接將王某從主犯改判為從犯,并將量刑減為有期徒刑3年,缺乏事實依據。同案犯張某受王某邀約參與作案,積極參與毆打、逼迫被害人,也應當認定為主犯。張某案發后潛逃10年,通山縣人民法院認定其構成綁架罪且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萬元,二者相比,王某的量刑顯然偏輕,咸寧市檢察院提請抗訴具有合理性。同時,湖北省檢察院委托通山縣檢察院對王某出獄后的表現進行了全面調查。經查實,王某2012年刑滿釋放后已回家就業、結婚生子、家庭關系良好,無任何違法犯罪活動,已經正�;貧w社會。
2.檢察官聯席會充分討論,統籌考慮審慎提出初步意見。檢察官聯席會討論認為,本案抗訴與不抗訴都有法理支撐。選擇“抗訴”,是基于主從犯量刑均衡考慮;選擇“不抗訴”,是基于當事人回歸社會后的表現和辦案效果考慮。檢察官聯席會根據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堅持案件辦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傾向于不提出抗訴。
3.檢察長主持聽證會,聽證員充分發表意見。湖北省檢察院在2021年7月14日召開公開聽證會,由省院檢察長主持,邀請全國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和法學專家等5人擔任聽證員。聽證會上,咸寧市檢察院作為原案件承辦單位陳述了提請抗訴的理由;原審被告人王某及其代理人發表了意見;王某居住地派出所民警及村委會負責人介紹王某刑滿釋放后的現實表現。聽證員圍繞案件事實、定罪量刑、抗訴理由以及王某目前表現等情況對相關人員進行了現場提問。經聽證員評議,一致同意湖北省檢察院的初步處理意見。檢察長作為主持人,當場宣布了不提出抗訴的處理結果,并進行了充分的釋法說理,消弭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的疑慮,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組織聽證會,由檢察長主持,為案件當事人和辦案機關提供了平等對話的平臺,請中立的“第三方”聽證員提供相關意見,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聽取各方意見,作出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的案件處理決定,是以“程序公正”促“實體公正”的創新履職,充分體現了檢察司法為民理念。檢察聽證以看得見、聽得懂、感受得到的程序,有效促進了訴源治理,實現了司法公正。
案例七
黑龍江任甲正當防衛案
——通過聽證以案釋法,走進村屯開展普法教育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任甲系任乙弟弟,與任乙住在家里相鄰的東西兩屋。2021年3月23日,任甲晚飯后在西屋床上準備睡覺,任乙從外邊回來在東屋發出噪聲,引起任甲不滿,二人發生口角并在客廳發生廝打。其間,任乙先用拳頭擊打任甲頭面部,任甲咬傷了任乙大拇指。之后,任甲回西屋準備繼續休息。任乙從廚房拿起一把長約44厘米、寬約3厘米的單刃片刀到西屋,連續砍擊任甲,砍中任甲頭部兩刀,致其流血不止。任母前來勸阻,拉拽任乙,任甲將任乙推倒,并順勢騎坐在任乙身上,用右手按住任乙持刀的右手,用左手迎面掐住任乙脖子,試圖制止任乙的砍擊行為,但任乙并未丟棄手中片刀。任母勸阻無果,外出向鄰居求救。四五分鐘后,任甲見任乙失去意識,隨后報警。任甲被他人送往醫院救治,任乙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任甲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任乙系生前遭他人徒手扼卡頸部造成機械性窒息死亡。2021年3月24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江縣公安局以“任甲故意殺人案”立案偵查,3月31日以任甲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請龍江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1.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法律評價。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檢察院與龍江縣檢察院共同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提取案發現場客觀性證據,圍繞死者生活軌跡走訪村鄰。在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后,經審查認為,本案因家庭瑣事引發矛盾,任乙手持兇器砍擊任甲頭部等要害部位流血受傷后,仍然持續不法侵害行為。任乙持續揮刀的行為嚴重危害任甲生命安全,任甲為保護自身免受傷害采取防衛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當防衛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檢察機關擬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2.檢察聽證會走進村屯,檢察官一線釋法。為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進矛盾化解,在征求任甲、任乙家屬和公安機關意見后,龍江縣檢察院決定在2021年4月6日召開聽證會。考慮到案發地點為龍江縣的較大自然村、常住人口較多,該案已在當地造成較大影響,龍江縣檢察院將聽證地點選在涉案村村委會,邀請全國、省、縣三級人大代表及專家學者、知名律師擔任聽證員。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播放了案發現場模擬視頻介紹案情,聽證員分別就任甲防衛情節、任乙傷害行為等事實問題向任甲提問。之后,聽證員進行了評議,一致認為任乙先持致命性兇器砍中任甲,被推倒后并未放下刀,不法侵害仍正在進行。案發時任甲精神處于高度緊張狀態,不能過于苛求任甲的反擊方式、力度等精確到剛好制止不法侵害。任甲對“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行為實施防衛,符合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不構成犯罪。
3.聽證會后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做好案件跟蹤回訪工作。2021年4月6日,龍江縣檢察院召開檢察委員會會議,對擬作出不批準逮捕任甲的意見進行討論。會議采納了聽證員意見,一致認定任甲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龍江縣檢察院當日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任甲的決定,并督促公安機關撤銷了案件。之后,龍江縣檢察院指派具有心理咨詢專業資格的檢察官進行后續跟蹤回訪,對任甲進行了心理創傷疏導,對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親屬、鄰里關系等不特定人員進行心理健康評估,幫助任甲及相關人員早日重歸正常生活。
【典型意義】
判斷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時要設身處地考慮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境,作出法理情相統一的認定,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檢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選擇在涉案村召開聽證會,讓聽證員、檢察官能夠充分以案釋法、以理服人,講清、講透、講明國法、天理、人情。對特定案件采用回訪方式修復社會關系、撫慰當事人心理,充分體現了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檢察擔當。
案例八
重慶楊某刑事申訴案
——以簡易聽證就地化解矛盾糾紛,推動息訴息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初,原案被告人鄧某到被害人楊某家中,用楊某藏在門檐的鑰匙進入屋內,將楊某放在臥室的8000元現金盜走。同年3月13日,公安機關將鄧某抓獲,發現鄧某已將贓款揮霍殆盡。案發后,鄧某的父母幫助鄧某退賠楊某2000元,但無力退賠剩余部分。
2019年6月13日,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檢察院以鄧某涉嫌盜竊罪向云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9日,云陽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責令退賠楊某經濟損失6000元。
判決后,鄧某因系盜竊慣犯,且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無固定收入來源,一直未能退賠。楊某為獲得足額賠償,兩次找到云陽縣人民法院要求執行,均因鄧某確無可執行財產而未能執行到位。楊某不服,向當地村委會、派出所多次反映。2021年9月26日,楊某向云陽縣檢察院提出申訴,認為原判決量刑較輕,要求嚴懲鄧某,并退賠其經濟損失。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1.聯合開展入戶普法,引導群眾依法維權。2021年9月,云陽縣檢察院聯合縣鄉村振興局等七部門到各鄉鎮開展普法活動,向群眾宣傳國家司法救助政策及檢察職能。楊某向云陽縣檢察院提出申訴。承辦檢察官認真審查全部卷宗材料,向原案公訴人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并向鄧某和楊某居住地村委會了解兩人家庭經濟情況。同時,赴楊某家中走訪,了解他申訴的深層次原因,針對他提出的原判決量刑較輕問題,耐心講解法院裁判量刑依據,深入釋法說理。10月27日,云陽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到楊某家中,與其當面溝通,幫助他梳理矛盾癥結,分析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
2.上門開展簡易聽證,就地化解矛盾糾紛。楊某年逾八旬、體弱多病,被盜8000元是子女給的贍養費。因為沒有獲得足額賠償,多次申訴信訪。2021年12月22日,云陽縣檢察院主動到楊某家中院壩里舉行聽證會,邀請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及當地村委會干部擔任聽證員,楊某的5名鄰居到場旁聽。聽證會上,申訴人楊某充分表達了申訴理由和請求,原案公訴人闡述了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申訴案件承辦人介紹了申訴案件審查情況。聽證員就原案被告人鄧某是否有前科、到案后的態度、家庭經濟情況以及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等提出了問題,并進行了充分評議,形成了一致的聽證評議意見,認為原案判決定罪量刑無誤。楊某對檢察機關到其家中召開聽證會,讓其充分表達訴求、尊重其權益的方式表示滿意,于12月24日簽訂了息訴承諾書。
3.主動提供司法救助,彰顯司法人文關懷。楊某家原來是建檔立卡貧困戶,2016年在當地政府幫助下已成功脫貧,生活逐步得到改善。但案發后,楊某因得不到退賠,生活又陷入困境。鑒于本案涉及五類農村地區貧困當事人,為緩解申訴人生活困境,云陽縣檢察院主動作為,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案件承辦人上門收集救助所需材料,最終決定對楊某進行司法救助。2021年12月23日,云陽縣檢察院將司法救助金3000元發放到楊某手中。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上門開展聽證,邀請聽證員現場解答、調解疏導,用可感可觸可信的方式滿足群眾的合理訴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開在群眾家門口的簡易聽證會,既簡便地做好了釋法說理和矛盾化解工作,又有效地進行了法治宣傳,教育了廣大基層群眾。圍繞國家鄉村振興戰略,檢察機關對進入檢察辦案環節的貧困群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充分發揮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修復社會關系、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以訴源治理促進國家治理,深入推進“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取得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九
河南李某申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案
——以聽證促和解,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基本案情】
1992年,因拓寬道路,河南某縣某鎮政府需要占用李某的宅基地。經協商,李某同意易地重新規劃宅基地,村委會按照鎮政府要求為其規劃了南北相鄰兩處宅基地作為補償,宅基地位于某縣第二初級中學(以下簡稱“縣二中”)附近。1996年,李某在北側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在南側宅基地上搭建簡易廠房經營木材加工。2002年,縣二中向縣國土局申請辦理了該處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范圍與李某家的宅基地南側有部分重合。2019年,因縣二中需要修建操場,鎮政府拆毀了李某南側宅基地上的部分簡易廠房。李某認為縣政府為縣二中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國有土地使用證,經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以李某不能證明其與被告的行為存在利害關系、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2020年8月28日,李某向新鄉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1.深入調查核實,查明案件事實。新鄉市檢察院受理本案后,進行了調查核實,查明:因鎮政府拓寬道路占用李某原有宅基地,村委會按照鎮政府要求重新規劃宅基地并交付李某使用;1996年,李某開始在新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并建廠經營,20余年來縣二中也未提出異議;2002年,縣政府為縣二中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與李某的南側宅基地有部分重合,其行為與李某確實存在利害關系,李某應具有起訴資格。李某的木材加工廠因鎮政府拆毀廠房而停產,李某失去唯一生活來源,面臨80多歲的母親無力贍養、身患尿毒癥的兒子無錢透析的急迫困難。
2.舉行公開聽證會,凝聚多方共識。該案時間跨度較長、案情復雜,檢察機關可以支持李某的監督申請,但并不一定能及時解決雙方的紛爭。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及時化解行政爭議,2020年11月26日,新鄉市檢察院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作為聽證員,組織雙方當事人召開公開聽證會,并邀請鎮政府負責人參加。聽證員經評議一致認為,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規,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李某的相鄰權,與其有利害關系,案件符合檢察機關的行政監督條件。學校是公益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其發展,但李某的訴求合情合理且合法,也應當兼顧。針對同一塊土地難以分割使用的實際情況,聽證員建議當事各方協商解決問題,達成一個各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3.促成行政和解,助力復工復產。新鄉市檢察院現場組織協商,李某與縣政府、鎮政府、縣二中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李某自愿交出南側宅基地的使用權,鎮政府一次性給予7萬元補償。針對李某面臨的急迫生活困難,新鄉市檢察院依法給予2.5萬元司法救助金,并協調縣政府為其解決新的經營場地,重新辦理經營手續。2021年4月,李某的公司順利恢復生產,并吸收20余名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目前經營良好。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不能僅僅滿足于符合法律規定把案件辦結,還應該注重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為民辦實事解難事、避免“程序空轉”。為推動實現案結事了政和,檢察機關沒有就案辦案,而是聚焦矛盾糾紛根源,立足把問題一攬子解決,通過組織公開聽證會,搭建平等交流、釋法說理平臺,集思廣益、明辨是非,凝聚共識、定分止爭,兼顧各方合理利益訴求,促進多方達成行政和解協議;同時,努力做好辦案“后半篇”文章,通過司法救助、協調服務,多措并舉幫助當事人解決急迫困難、助力企業復工復產,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公平正義和檢察溫度。
案例十
肖某與北京甲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檢察監督案
——以聽證解決疑難問題,實現案結事了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肖某從北京甲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退休,并在甲公司辦理了退休證明,在他向甲公司申請獨生子女一次性獎勵時被拒絕。甲公司認為,肖某從2006年6月至2017年5月從四川省自貢市乙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領取工資,甲公司與肖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獨生子女一次性獎勵應當由乙公司承擔。2019年6月28日,肖某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訴請確認其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法院判決支持。
2019年6月26日,肖某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區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甲公司因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補發雙倍工資并向其一次性支付獨生子女獎勵1000元,同時要求甲公司賠償精神損失并向其賠禮道歉。海淀區仲裁委以肖某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肖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海淀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以肖某申請仲裁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為由判決駁回其各項訴訟請求。肖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后肖某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1.深入調查核實,全面了解案件情況。經全面審查卷宗和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檢察機關認為申請人肖某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領取獎勵的條件,且肖某年齡較大、身體狀況不好,因超過勞動仲裁時效而無法獲得支持,雙方矛盾比較尖銳,糾紛持續四年未得到化解。由于案件涉及勞動人事、計劃生育等專業政策,檢察官走訪了海淀區仲裁委、衛生健康委員會及稅務部門,咨詢政策規定,了解到獨生子女一次性獎勵應當由退休職工退休前所在單位發放、企業支付獨生子女一次性獎勵可享受稅收扣減等政策。檢察官與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工作人員一同前往甲公司當面送達了《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督辦通知單》,督促甲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一次性獎勵政策,并開展釋法說理。
2.組織召開聽證會,一攬子解決多項糾紛。2021年4月19日,海淀區檢察院召開聽證會,邀請區人大代表、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工作人員、法律援助律師擔任聽證員,就涉及本案當事人的多項民事糾紛共同開展聽證。聽證會上,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增強了溝通的有效性,最終就肖某要求甲公司補發雙倍工資、向其支付獨生子女一次性獎勵及由此引發其相關損失等事宜簽訂和解協議,由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給肖某3000元并當場履行。肖某即向檢察機關提出撤回監督申請。勞動關系爭議、獨生子女一次性獎勵等多項糾紛得以化解,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法律監督質效,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3.制發檢察建議,促進企業完善規章制度。聽證會上,檢察機關向甲公司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完善公司職工權益保護和核查制度,強化職工權益保護意識,與職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甲公司當場表示接受檢察建議,會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維護和保障職工正當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民事監督案件,應注重從雙方當事人角度考慮,實現雙贏多贏共贏。勞動爭議案件應力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堅持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與維護企業健康發展并重,推動企業完善管理制度。檢察機關扎實細致開展聽證前調查核實案情、走訪職能部門、調研政策法規、召開公開聽證會等工作,促成多部門聯動、形成合力。聽證會上,充分聽取當事人和聽證員意見,結合案情釋法說理,依法依規化解矛盾糾紛,促成當事人現場簽訂并履行和解協議,督促企業整章建制,維護了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