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二十二號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二十二號
福建省漳州市人大常委會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二十二號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二十二號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漳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管理若干規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于2021年10月28日經漳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于2021年12月15日經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21日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漳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管理若干規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1年10月28日漳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確保我市地方性法規與法律法規相一致,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在我市的有效實施,決定對《漳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管理若干規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對《漳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管理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對《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提倡消費者自行攜帶菜籃子或者購物袋,減少塑料、泡沫制品的使用。”;刪除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2.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運輸生活垃圾過程中沿途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三、對《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中的處罰主體“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處罰主體“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2.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四、對《漳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對尚未列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的城鎮供水、農村自備集中式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的劃定、調整或者取消,由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跨縣(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的劃定、調整或者取消,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管理若干規定》《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漳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