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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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鄉市人大常委會
萍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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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功山風景名勝區——萍鄉武功山景區條例》已由萍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于2021年9月13日通過,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9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0月18日
江西武功山風景名勝區——萍鄉武功山景區條例
(2021年9月13日萍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四章 協同與合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江西武功山風景名勝區——萍鄉武功山景區(以下簡稱萍鄉武功山景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促進區域協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萍鄉武功山景區的規劃與管理、保護與利用、協同與合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萍鄉武功山景區的具體范圍、界線坐標和功能分區,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萍鄉武功山景區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和區域協同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萍鄉武功山景區保護工作,制定和實施有關推進萍鄉武功山景區資源整合、產業融合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 萍鄉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萍鄉武功山景區內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參與編制、組織實施武功山風景名勝區規劃;
(三)制定、實施萍鄉武功山景區的具體保護和管理制度;
(四)調查、鑒定和登記萍鄉武功山景區內的景觀、資源,建立相關檔案,并對環境進行監測;
(五)開展生態保護、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傳活動;
(六)規范、監督萍鄉武功山景區內的生產、建設、旅游、經營等活動;
(七)負責萍鄉武功山景區內有關單位的相關協調工作;
(八)管理萍鄉武功山景區內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改善服務條件;
(九)依法查處萍鄉武功山景區內破壞景觀、資源、環境和公共設施的違法行為;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蘆溪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萍鄉武功山景區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駐萍鄉武功山景區的分支機構以及萍鄉武功山景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協助萍鄉武功山管委會做好景區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
第七條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經依法批準,可以設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萍鄉武功山景區的規劃與管理、保護與利用、協同與合作等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 經批準的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是萍鄉武功山景區管理、保護和利用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
第十條 萍鄉武功山景區內森林公園、地質公園、自然遺產等相關規劃,應當與武功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 編制城鄉規劃以及有關規劃,涉及萍鄉武功山景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有關部門應當書面征求萍鄉武功山管委會的意見。
第十二條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在景區內設置風景名勝區的界碑、界樁、路標、導覽圖、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標志,完善供水、供電、道路、通信、氣象、環衛、游覽、防災避險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萍鄉武功山景區內的動植物資源、歷史建筑、歷史遺跡、地質遺跡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進行調查、鑒定、登記,建立檔案,并設置標志和保護設施。
第十四條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根據武功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結合環境保護、生態恢復、森林(草甸)防火、安全管理或者工程建設的需要,可以確定非開放區和封閉輪休區,或者臨時性關閉景區,提前向社會公布,并采取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等安全措施,做好疏導、分流工作。
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不得進入非開放區、封閉輪休區或者臨時性關閉的景區。
第十五條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景區內環境衛生和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環境衛生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推進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場所建設,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旅游者應當減少包裝物進入萍鄉武功山景區,并將垃圾投放到指定地點。鼓勵旅游者自帶垃圾下山。
依法經允許的駐山單位和經營者應當逐步實行凈菜上山、減少包裝進貨和油煙餐飲,禁止亂倒、填埋廚余垃圾。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萍鄉武功山景區內開展經營活動。經依法批準從事擺攤、設點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衛生、環保等要求,在萍鄉武功山管委會確定的地點和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并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破壞武功山景區景觀、資源、環境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八條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合理利用高山草甸、瀑布溫泉、地質遺跡、宗教場所等資源,開展觀光、度假、戶外徒步穿越、文化體驗等旅游活動。
第十九條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文物保護、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甸)防火、水土保持、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各項管理制度,明確保護的內容和實施步驟等。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對高山草甸實行原生態保護,加強病蟲害防治,防止草地退化和水土流失,保持景觀的完好性;對受到破壞的高山草甸,及時進行生態修復。
第二十條 禁止對萍鄉武功山景區內的湖泊、溪流、泉水、瀑布、池潭等水域,進行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變。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萍鄉武功山景區內的地下水資源(含地熱水、礦泉水等)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條 進入或者住所在萍鄉武功山景區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景觀、資源、環境和公共設施的義務。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志愿服務、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等方式參與萍鄉武功山景區保護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在萍鄉武功山景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設施、林木上刻劃、涂污,移動、損毀景區界碑、界樁、路標、導覽圖、安全警示牌等標志;
(四)亂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裝物和其他垃圾;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后未達標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六)非法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
(七)非法攀折林木以及采挖草藥、竹筍、幼苗、樹根或者采摘花果等林副產品;
(八)在景區指定范圍外宿營、搭設帳篷;
(九)擅自開展攀巖、滑翔等高風險運動;
(十)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在非指定地點吸煙、野炊、燃放煙花爆竹和燒香點燭等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十一)其他有損景觀、破壞環境或者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禁止違反武功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在萍鄉武功山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武功山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二十四條 在萍鄉武功山景區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萍鄉武功山管委會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舉辦大型宗教活動;
(四)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五)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萍鄉武功山景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武功山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保持萍鄉武功山景區特色,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在萍鄉武功山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在萍鄉武功山景區內經依法批準從事游覽的交通營運工具使用清潔能源,并保持車體清潔。
交通運營工具運行線路和停靠站點的安排、設置,由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交通營運工具應當按照規定線路行駛,并在規定地點?。
第二十七條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蘆溪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技術培訓、資金扶持等措施,引導萍鄉武功山景區所在地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鄉(鎮)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依托風景名勝資源,發展生態農業、生態林業和旅游服務業。
第四章 協同與合作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與宜春市人民政府、宜春明月山管委會,吉安市人民政府、安福武功山管委會協商建立協調機制,定期舉行聯席會議,采取簽訂合作協議、信息共享等方式,研究確定規劃協同、應急聯動、旅游聯盟、建設工程協商、綜合行政執法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與宜春明月山管委會、安福武功山管委會逐步建立統一的信息發布平臺,互聯互通規劃實施、景觀資源、游覽線路、交通流量、服務設施、應急救援、氣象預報、游客量、災害性天氣警報、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數據,實行動態化監管;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報送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
第三十條 在萍鄉武功山景區內跨行政區域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武功山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在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前,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書面征求所跨行政區域所在地管委會的意見。意見不一致的,市人民政府和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通過協調機制溝通研究,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與宜春明月山管委會、安福武功山管委會通過協調機制,建立信息傳輸渠道,定期開展應急聯合演練,明確應急聯動事項、程序和處置規則。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授權或者書面委托萍鄉武功山管委會實施行政處罰。
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與宜春明月山管委會、安福武功山管委會通過協調機制建立共同的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制度,在依法查處跨行政區域違法建設、捕獵野生動物等方面開展聯合執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萍鄉武功山管委會對外宣傳本景區和推廣特色旅游產品時,應當融入江西武功山品牌形象,且不得損害江西武功山其他區域的特色文化產品。
市人民政府、萍鄉武功山管委會應當與宜春市人民政府、宜春明月山管委會,吉安市人民政府、安福武功山管委會協商推進品牌建設,在申報榮譽稱號、品牌宣傳等方面交流合作。
第三十四條 萍鄉武功山景區應當出售和認可江西武功山統一制式的通票、聯票和單項票,通票、聯票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票的價格之和。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各景區不得向旅游者強行出售通票、聯票。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宜春市人民政府、吉安市人民政府聯合協商推進環江西武功山旅游快速通道建設,采取多種方式串聯各景區,提高游覽效率并為周邊鄉村旅游提供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吉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商建立協同監督機制,采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或者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監督武功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蘆溪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萍鄉武功山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在萍鄉武功山景區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旅游者擅自進入非開放區、封閉輪休區或者臨時性關閉的景區的,由萍鄉武功山管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八項規定,在景區指定范圍外宿營、搭設帳篷毀壞高山草甸的,由萍鄉武功山管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九項規定,開展攀巖、滑翔等高風險運動危及風景名勝資源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由萍鄉武功山管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