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淄博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淄博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2021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1年6月16日市政府令第112號公布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責任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區縣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區縣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負責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權限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消防地方性法規,制定、修改消防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向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部署年度消防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研究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將消防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將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規定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車輛裝備配備等資金需要,落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及政府專職消防員、消防文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五)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建立部門聯動應急處置機制,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七)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總體規劃設計,推廣智慧消防類項目或者軟件的落實應用;
(八)在社會福利機構、學校、幼兒園、居民家庭、集中住宿的員工宿舍、群租房等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火災報警探測器;
(九)按有關規定推進安裝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設備,加強電動自行車室外集中停放管理,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十)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有計劃的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和消防志愿服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消防公益事業;
(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評價機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和年度消防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工作評價;
(十二)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并實施消防規劃;
(三)按照規定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工作經費;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配備消防車輛和裝備器材,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五)建立健全網格化消防監管機制,推動將消防安全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
(六)建立轄區單位基礎信息臺賬,部署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年對轄區人員密集場所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對轄區其他單位應當制定抽查計劃,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七)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任主任,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成員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部署消防工作任務,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二)督促各成員單位開展消防工作,協調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督導;
(三)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章 部門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把消防安全納入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定、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三)每季度分析評估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四)對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每年至少檢查一次,發現火災隱患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當督促其整改;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消防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系統教育培訓內容;
(六)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制定滅火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參與的應急疏散演練;
(七)配合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者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具有行政審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為消防監督檢查和滅火救援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基層組織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協助開展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普及消防常識;
(二)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組織撲救初起火災,配合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對尚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且未組建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應當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單位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依法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完好有效;
(四)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要求;
(五)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按要求開展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保證所屬人員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快速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七)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兩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八)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四)按照規定對電氣線路、設施進行檢測和維護保養。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依法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和維護保養;
(五)按照規定組建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技能訓練,并納入本市消防救援“一呼百應”指揮調度體系。
第十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化工企業應當每年委托消防安全評估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應當按照規定選址、建設消防隊,配齊人員、裝備,定期與消防救援機構開展聯合演練,并成立工藝應急處置專家組或工藝處置隊,落實值班值守制度。
化工企業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或者危險場所、部位張貼消防安全提示標識;滅火和救援時,應當向消防救援人員提供需要的廠區總平面圖、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以及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名錄、數量、分布、性質等資料,并根據本企業火災危險性和生產、儲存物品的性質,儲備充足的滅火藥劑。
第十七條 大型連鎖集團企業應當對下屬企業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督促其整改。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防火檢查、巡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二)按規定建立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和更新改造消防設施;
(四)保障消防車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消防車通道應當劃線管理、設置標識。做好電動自行車室外停放和集中充電管理;
(五)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九條 建筑物由所有權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物消防安全負責。
建筑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人、使用人應當對管理或者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多產權公共建筑的各產權人應當按其使用、管理范圍,對各自專有部分消防安全負責。多產權公共建筑共用的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由產權人共同承擔。
多產權公共建筑實行物業管理或者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的,共用的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確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六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及本辦法規定,依據本部門職責,制定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責任制清單。
消防安全責任制清單模板由市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統一規范,部門和單位參照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系統的部門責任制清單報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本行業的單位責任制清單報行業主管部門。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對本級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清單進行審核,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清單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應當向社會進行公示,審核不合格的應當退回并責令整改。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完成年度消防重點工作目標任務。
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工作情況,部門每半年向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報告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開展工作評價。
工作評價結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并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鉤。
第二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與各有關部門建立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機制,將單位的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市發生無人員傷亡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調查。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調查。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由市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市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市公安、應急、民政、人社、住建等部門人員和相關領域專家協助調查。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家、省和本市安全生產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問責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系統發生較大以上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火災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制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清單并報送審核的;
(三)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法實施行政審批或者監督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完成年度消防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在涉及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事業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
(五)未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十四條 中央駐淄企業和省管企業、高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微型消防站,是指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及時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
“一呼百應”指揮調度體系,是指消防救援機構和單位微型消防站配備公網集群對講機(或者具備相同功能的即時通訊軟件),分層建立市級、區縣級通信工作群組,建立上下貫通、分級管理的群防群治指導培訓和應急調度體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