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決定
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煙臺市人大常委會
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決定
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1年10月28日煙臺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煙臺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對《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本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分為禁止燃放區和一般管理區。”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禁止燃放區范圍內,禁止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為:(一)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牟平區、蓬萊區、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煙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島海洋生態文明綜合試驗區、昆崳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二)海陽市、萊陽市、棲霞市、龍口市、招遠市、萊州市的建成區。建成區的具體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四、將第六條改為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禁止燃放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第二款增加“一般管理區內,”將第二款第一項的“養老機構”修改為“民政服務機構”,第二款第二項增加“建筑施工工地”。
五、將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區人民政府”修改為“區(市)人民政府”。
六、將第三條改為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教育、民政、生態環境、城管、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
七、將第四條改為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第五條改為第八條;將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刪除第一款。
八、將第八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重大節慶活動需舉辦焰火晚會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區(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區(市)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九、將第九條和第十條合并為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刪除第十二條。
十、在第十三條中增加“一般管理區內,”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村(居)民委員會”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十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五百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
十二、刪除第十七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
十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教育、公安、民政、生態環境、城管、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