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上旅游安全管理規定
日照市海上旅游安全管理規定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海上旅游安全管理規定
日照市海上旅游安全管理規定
2021年12月24日日照市政府令第131號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上旅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海上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管轄海域內借助船舶、海上游樂設施等開展觀光娛樂、休閑海釣、體育經營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船舶,包括旅游客運船舶、游艇、休閑海釣漁船、體育運動船艇等。
本規定所稱海上游樂設施,是指在海上運行、承載游客在海上娛樂的載體,包括摩托艇、飛傘、潛水器、人工劃船、腳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車等。
第三條 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監管、科學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以及沿海旅游景區經營者、海上游樂設施經營者等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加強本轄區海上旅游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海上旅游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漁港水域以外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游客運船舶、游艇的安全監督管理。
海洋發展部門負責漁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休閑海釣漁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編制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和海濱風景名勝區規劃,統籌安排行業用海,劃定海上旅游項目活動區域。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旅游客運船舶客運經營安全監督管理。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體育經營活動的行業安全管理,負責體育系統內運動船艇、停泊碼頭的安全管理,負責參與組織的賽事活動的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旅行社涉海旅游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沿海旅游景區的安全指導。
公安、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上旅游安全有關工作。
第六條 海上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對所屬船舶、海上游樂設施以及從業人員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四)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對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五)建立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六)按照劃定海域經營,與海水浴場游泳區域保持安全距離,維護海上交通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上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海上旅游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海上旅游經營者、社會公眾的海上旅游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海上旅游安全宣傳,加強海上旅游安全輿論監督。
第二章 船舶安全管理
第八條 從事海上旅游經營活動的旅游客運船舶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運營。
旅游客運船舶、游艇應當具備《船舶檢驗證書》,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以及符合安全與防污染要求的其他證書,配備安全和防污染設備,處于適航狀態。
休閑海釣漁船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依法取得漁業船舶登記,符合漁業安全要求。
利用船艇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許可證方可經營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
第九條 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示船名、船號,標明船舶配員、核定載客人數、監督電話和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條 游艇、休閑海釣漁船、乘客定額十二人以上的旅游客運船舶應當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并保持正常開啟,攜帶與岸上保持有效通訊的設備。
體育運動船艇應當配備適合的海陸通訊設備,保持船岸通訊暢通。
第十一條 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救生衣、救生筏等救生設備。救生衣應當按照乘員數量足額配置。
休閑海釣漁船、體育運動船艇和敞開式旅游客運船舶、游艇乘員應當全程穿著救生衣。
第十二條 鼓勵旅游客運船舶經營者實行游客實名登記制度。
游客登離旅游客運船舶時,應當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查驗身份信息,船岸雙方應當清點人數并核對一致。
第十三條 海上旅游經營者應當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及時糾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為,維護游客上下船舶秩序,防止發生安全事故,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乘客定額三十人以上的旅游客運船舶應當在駕駛臺、客艙等加裝電子監控設備。
第十四條 旅游客運船舶、游艇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報告手續,提交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乘員或者載客等信息。
休閑海釣漁船進出漁港,應當向海洋發展部門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旅游客運船舶、游艇開航前,船長應當檢查船舶、船員、載客情況,了解氣象和海況信息以及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警示信息,不得冒險開航。
旅游客運船舶、游艇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指使、強令船員或者從業人員違規冒險操作、作業。
第十六條 旅游客運船舶、游艇應當綜合考慮航區、船舶種類、主機功率等因素,遵守禁限航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海航行:
(一)能見度低于一千米;
(二)蒲氏風力級別七級以上;
(三)浪高超過一點五米;
(四)其他嚴重影響航行安全的氣象或者海況。
旅游客運船舶、游艇設計抗風浪能力低于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標準的,按照船舶設計標準實施禁限航。
第十七條 旅游客運船舶、游艇應當按照主管部門核準的經營類型、作業方式、作業區域進行活動,遵守交通流量和航速控制規定,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載客定額;
(二)航行途中擅自上下人員;
(三)在港口水域、航道、錨地內停留;
(四)停靠不符合規定的靠泊設施;
(五)酒后或者疲勞駕駛;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游艇不得從事漁業捕撈和休閑海釣、旅客運輸等活動。
第十八條 休閑海釣漁船應當遵守漁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避碰規則,落實值班瞭望制度,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抗風等級、濃霧等惡劣天氣離港或者拒絕回港;
(二)超核定航區或者距離庇護地超過十海里;
(三)乘員數量超過核定載員數;
(四)擅自改變停靠點;
(五)擅自載客;
(六)從事商業性客貨運輸活動;
(七)夜間航行活動;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船艇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具備出廠合格證明,配備符合要求的體育指導員和教練員,配套場地、設施等應當符合安全標準。
第二十條 從事潛水等高危險性海上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經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許可。
第二十一條 海上體育經營者應當以明示的方式向參與者說明或者警示下列事項:
(一)不適宜參與的群體;
(二)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四)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接待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參與活動的,海上體育經營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從事海上體育經營活動的船艇遇有風力超過其抗風等級、大霧、雷電等情況,禁止經營。
第三章 海上游樂設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海上游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具備出廠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 海上游樂設施經營者應當配備符合要求的操作人員,并按照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經過培訓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識與技能的海上救生人員。
第二十五條 海上游樂設施使用前,海上游樂設施經營者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設施運轉安全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海上游樂設施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海上游樂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消除安全隱患,保持安全狀態。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發布海洋氣象災害或者海洋災害黃色以上預警時,海上游樂設施經營者應當暫停營業直至預警解除。
第二十七條 禁止海上游樂設施操作人員酒后或者疲勞操作。
禁止利用摩托艇等海上游樂設施從事海上旅客運輸。
第四章 景區與靠泊設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 沿海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依法選擇符合安全運營標準的海上旅游項目,合理劃定項目經營活動區域。
海上旅游經營者應當在劃定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接受景區經營者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沿海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核查海上旅游經營者的下列證件資料,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一)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
(二)船舶檢驗、登記證書,營業運輸證;
(三)船員、海上游樂設施操作人員持證情況;
(四)海上游樂設施出廠合格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第三十條 鼓勵沿海旅游景區經營者和海上旅游經營者利用互聯網技術,提供景區旅游線路、氣象服務、客流量預警、醫療急救等信息服務。
第三十一條 島礁類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公布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嚴格控制登島游客數量。
第三十二條 碼頭等靠泊設施應當符合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滿足船舶靠離泊、游客上下等安全需要。
新建碼頭等靠泊設施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并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發展需要,經相關論證后,依法在漁港內規劃設置旅游專用碼頭。除旅游專用碼頭外,禁止在漁業專用碼頭上下游客。
第三十三條 海上旅游經營者租賃靠泊設施的,應當與靠泊設施經營者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安全管理事項,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靠泊設施經營者不得向非法經營者、非法船舶提供泊位租賃、靠泊等服務,不得超過核定的安全靠泊運營容量出租泊位。
第三十四條 沿海旅游景區經營者、靠泊設施經營者或者海上旅游經營者應當配備足夠的安全管理人員,對靠泊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保持良好使用狀態,發現安全隱患應當暫停使用。
第三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對靠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靠泊設施,應當暫停使用或者修繕改造。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行業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海事、海洋發展、交通運輸、體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海上旅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安全指導,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海事、海洋發展、交通運輸、體育等部門應當適時開展通航風險和事故隱患評估,對通航環境復雜、交通流較大的區域實施分道通航。
實施分道通航的沿海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設置船舶調度中心,配備視頻監控系統,合理調度并控制船舶流量和航速。視頻監控系統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應當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三十八條 負有海上旅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海上旅游經營者的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三無”船舶從事觀光娛樂、休閑海釣、體育經營等活動。違反相關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無法明確船舶用途或者行業屬性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海上旅游經營者、游艇所有人應當為船舶或者設施購買船舶保險或者海上游樂設施保險、游客或者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經營者責任保險。
第四十一條 鼓勵海上旅游經營者加入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經營指導,提供技術咨詢服務,推進行業自律。
第四十二條 旅行社不得安排游客乘坐不符合規定的船舶或者海上游樂設施。
第四十三條 鼓勵游艇加入游艇俱樂部,游艇俱樂部應當依法注冊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游艇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由游艇所有人負責。游艇加入游艇俱樂部的,由俱樂部負責。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海上旅游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沿海旅游景區、海上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海上旅游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將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和扶持成年志愿者、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海上應急救援工作,加強社會海上應急救援力量的培訓、演練。
第四十六條 船舶、海上游樂設施、人員在海上遇險,應當及時發出遇險信號,迅速將遇險時間、位置、人員數量、狀況以及事故原因、救助請求等信息向海上搜救中心報告。有關沿海旅游景區、海上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或者獲悉船舶、海上游樂設施、人員在海上遇險,應當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對海上旅游經營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游艇未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或者未保持正常開啟的;
(二)旅游客運船舶、游艇違反禁限航要求航行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在漁業專用碼頭上下游客的,由海洋發展部門對船舶經營人或者所有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旅游客運船舶是指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載客船舶。
(二)游艇是指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海上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船舶。
(三)休閑海釣漁船是指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依法取得漁業船舶登記,從事非生產性海上休閑垂釣活動的漁業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快艇、橡皮艇等。
(四)體育運動船艇,是指隸屬于體育系統,并直接用于體育運動比賽和訓練的船舶。
海上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體育競賽、體育表演、體育技術培訓等活動。
(五)“三無”船舶是指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
第五十二條 萬平口澙湖水運基地水域不適用本規定。
在本市管轄海域內海洋牧場從事休閑旅游經營及體驗等活動的安全監督和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